國稅系統主要負責征管的項目有:鐵路、銀行、保險公司總公司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所得稅,中央和地方企事業單位組成的合資、股份制企業所得稅,2002年6月5438+10月1後,註冊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本外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 海洋石油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對儲蓄存款利息收入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對證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稅、車輛購置稅、出口產品退稅、中央稅收滯納金收入,按照中央稅和* *繳納。
機構發展
國地稅機構設置在1994。當時,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要求稅務機關相應配套分稅制財政體制,將原稅務局更名為“國家稅務局”,同時將部分主管地方稅收的部門和領導劃歸地方政府,成立地方稅務局。這樣就形成了兩個稅務局,按照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範圍開展工作。
作為國家稅務機關,征收的稅種範圍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部分企業所得稅、居民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和車輛購置稅。所有生產商品的單位和個人,無論是外商投資企業、我們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還是個體戶,都必須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