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支付超過1000元的貨款時,須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
2、企業應保留銀行支付憑證,作為財務入賬的依據;
3、對於支付給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應提供相關文件,並經銀行審批。
稅款支付方式的變化:
1、隨著電子商務和網絡技術的發展,稅務機關推廣電子支付方式,包括網上銀行、移動支付等多種便捷的電子支付手段;
2、為了提高財務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減少現金流通可能帶來的風險,稅務機關鼓勵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繳納稅款;
3、非現金支付方式有助於稅務機關對稅款流向進行實時監控和管理,提高稅收征管的精確度和反洗錢能力;
4、對於納稅人而言,使用非現金支付方式可以減少攜帶大量現金的不便和安全風險,同時也便於保留支付憑證,簡化報稅流程。
綜上所述,公司在支付超過1000元的貨款時必須采用非現金支付方式,並需保留銀行支付憑證以作財務入賬依據,若支付對象為未在銀行開戶的個體工商戶,則需提交相關文件並通過銀行審批。
法律依據: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第八條
壹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壹)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上列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內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確定。
(二)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壹,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2、私自印制專用發票;
3、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
4、借用他人專用發票;
5、未按本規定第十壹條開具專用發票;
6、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7、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
8、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領購專用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暫扣其結存的專用發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