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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和誤工費賠償

交通傷殘賠償的標準是什麽?

壹、傷殘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

(1)傷殘賠償金(60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壹級100%,二級10%,以此類推)x申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後年齡增加);

(2)傷殘賠償金(75歲以上人群)=傷殘等級(ⅰ級100%,ⅱ級100%等。)x上訴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x5年。

二。殘疾輔助器具補償標準

殘疾輔助器具是傷殘受害者為補償其受傷的身體和器官功能,幫助其生活自理或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和準備的自救器具。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殘疾人輔助器具費用按照壹般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如有特殊傷害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編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補償周期應參照機構意見確定。

“普遍適用性”是確定合理費用的指導原則。這壹原則的基本要求:

1.就是“普通”,也就是準備的輔助器械要排除豪華和奢侈,不能盲目追求高品質。2.是“適用”,適用有兩個檢驗標準:

(1)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的作用;

(2)滿足“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三。醫療費用報銷標準

醫療費用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後,為進行醫學檢查、治療和康復訓練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九條規定,醫療費用應當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費、住院費收據,結合病歷、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用的賠償數額,應當在壹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按照實際數額確定。器官恢復訓練必要的康復費用、適當的美容費用等後續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後,權利人可以另行起訴。但是,根據診斷或者鑒定結論,不可避免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壹並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醫療費用等具體損失采取差別賠償原則,即實際賠付多少。後續治療費用實行標準化補償標準。後續治療費用是指對治療後有固定體征的損傷、殘余功能障礙或尚未痊愈的損傷進行二次治療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特定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異,而是基於損害賠償的社會適當性和社會正義的損害賠償標準固定原則。

四。誤工補償標準

誤工費是指對受害人從受傷到完全康復(即誤工)期間,因不能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損失或減少的工作和勞動收入的補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損失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繼續失去工作,損失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到固定殘疾的前壹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被害人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計算;如果受害人不能用證據證明自己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人身傷害賠償說明按照實際差額賠償實際費用和誤工費。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損失的誤工費最高不能超過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的三倍,無固定收入的按國有行業平均收入計算。該解釋沒有對損失的時間設定最大限度。關於“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

1.固定收入必須有合法證明;

2.受害者實際上必須減少他的固定收入。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其雇主不會扣發或截留其全部收入,其誤工費不應得到補償或少付。

動詞(動詞的縮寫)護理費補償標準

護理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傷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支付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護理人員數量和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規定計算誤工費;護理人員無收入或者聘用護理人員的,按照當地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護理人員勞動報酬標準計算。原則上有1名護理人員,但醫療機構或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參照確定護理人員數量。護理期應當計算到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為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護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殘疾受害人的護理等級應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和殘疾人輔助器具的配備情況確定。

被害人實際護理期超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要求繼續支付護理費用的,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支付護理費用5-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短於法院確定的護理期,賠償義務人壹次性支付了全部護理費用,是否應當返還多支付的護理費用?我們認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是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在自由裁量權範圍內作出的,受害人根據法院的判決壹次性領取護理費。對於多支出的護理費,受害人的繼承人沒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索要。

不及物動詞交通費補償標準

交通費是指被害人及其必要的陪同人員為就醫或轉院治療而發生的實際交通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交通費按照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伴人員就醫或者轉送醫院治療的實際費用計算。交通費壹般按照侵權行為發生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支付。普通公交車是主要的交通工具。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或出租車,但受害人要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以正式賬單為準;相關憑據應與就醫的地點、時間、次數、次數壹致。如果沒有,則應從賠償金額中扣除相應的金額。

七、住院夥食補助補償標準

住院夥食補助費是指在受害人住院期間或者受害人死亡前住院期間需要補助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住院夥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確定。被害人確需前往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治療的,應當賠償被害人本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住宿費用。住院夥食補助,補助對象是“住院”的“受害者”。如果受害者沒有住院,就沒有這種賠償。

八、營養費用補償標準

營養費用是指機體受損後發生代謝變化,無法通過日常飲食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需求,必須從其他食物中獲取營養而支付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程度,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交通事故導致殘疾是很常見的。在司法實踐中,殘疾賠償金的標準確定也非常復雜。因為人類殘疾的種類和情況太多了,不同的種類和情況得到的殘疾鑒定等級也不同。具體情況要根據實際情況處理。

2交通傷殘如何計算誤工費?

1.交通傷殘的誤工費怎麽算?

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從受到傷害到完全康復期間(誤工費),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不能正常工作的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補償標準“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收入高於交通事故發生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按3倍計算;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時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的計算方法可以根據患者是否有固定收入分為兩種。

1.固定收入是指工資、獎金、津貼、特殊工種補貼等合法收入。,本應由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按期取得,但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作延誤而丟失的。壹般以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工資表為準,獎金按患者上壹年度人均獎金計算。超過獎金稅起征點的,以起征點為限。需要註意的是,個人獨資、合夥、有限公司等財務不健全的私營企業出具的收入證明,尤其是證明患者“固定收入”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收入證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依據,必須結合稅務機關的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等材料才能認定。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參考上壹年度上訴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的職工平均工資。

2.沒有固定收入的人包括兩類人,壹類是從事農林牧漁生產的農村村民;二是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相關證明,在交通事故發生前從事某種勞動且收入能維持其正常生活的人員,包括包工頭、城鄉個體工商戶、農民工(臨時工、臨時工)、家庭勞動者等。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上壹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費×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費減少的固定收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費和收入確定。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費收入(天/月/年)×誤工費。

損失的時間:

(1)非連續曠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二)受害人因受傷致殘連續喪失勞動能力的時間,從受傷、誤工之日起計算至傷殘認定前壹日止。

(3)被害人因傷死亡的,從侵害開始,至被害人死亡時止(或者因被害人死亡的時間成本未計算,估計所得已得到死亡賠償金的補償)。

身份對應的收入計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誤工費(日/月/年)*誤工費註: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賠償按實際減少的損失計算。受害者能否負擔得起是執法問題。

(2)無固定收入:

A.如果受害人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誤工費=誤工費(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註:收入證明包括納稅證明、單位出具的證明等。

b .如果受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標準化標準):誤工費=誤工費(天)×上壹年度同行業、類似行業職工平均工資(天/元)。

註:判斷“相似行業”的標準:

①行業分類標準;

②同行業社會評價標準;

③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標準(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被訴法院所在地”)。

實踐中壹般是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法院對本轄區(每年5月左右)相關數據的統計,以江西為例,如《江西省辦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賠償項目的參考指標。

其他考慮因素:

1.誤工費包括:工資、經費、津貼、班費等。

2.誤工費包括全職工作收入和兼職工作收入。

3.補償應以“實際減少的”收入為基礎(差別補償原則)。例如,當受害人是壹些單位的員工時,當他/她因受傷而失去工作時,單位不得扣留他/她的部分或全部收入。

4.當受害人是經營者時,不包括其所損失的商業利益損失。因為商業利益不是單純由經營者的勞動創造的,還包括資金、設備、組織管理、知識產權等多種因素的綜合作用。但是,經營者在不能工作期間雇用有能力的人管理其業務或者財產所發生的費用,應當作為誤工費予以補償。

第二,丟失日期的認定。根據最高法院《關於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43條規定,“誤工日期應當根據實際損害程度和恢復情況,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確定。”誤工日期由住院天數和治療醫院出具的出院後休息日兩部分組成,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不予扣除。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或者治療後無相關證明拒絕休息的,不收取誤工費。因交通事故造成患者傷殘的,在專家鑒定組出具交通事故技術鑒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傷殘人傷殘後不再補償誤工費。

交通事故中要求賠償誤工費是正常的,但在計算誤工費時,應嚴格按照實際情況計算。此項工作的時限應結合實際損傷程度和恢復情況,同時參考醫院或醫務人員的鑒定意見。如果治療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出院,或者不想證明自己擅自休息,壹般是沒有時間損失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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