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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業如何應對營改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推行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這也就意味著,交通運輸業將退出營業稅陣營而加盟到增值稅陣營。當然,這種轉換的代價是巨大的,最主要的就是適用稅率從3%攀升至11%。雖然其中包含有稅款計算方式等的不可比性因素,但“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業稅收負擔增加卻是顯然的,而且,上海、北京、江蘇等地的試點也都證明了這壹點。那麽,面對稅收負擔的增加,我們的交通運輸業該如何應對呢?最理性的選擇就是做好納稅籌劃!

壹、壹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選擇

按照試點政策的規定,“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業的納稅人分為兩類,壹類是壹般納稅人,壹類是小規模納稅人。壹般納稅人適用11%的稅率,按照壹般計稅方法計稅,即當期的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就是應納稅額。壹般納稅人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銷售商品時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征稅,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應納稅額為不含的銷售收入與征收率的乘積,購進商品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在銷售商品中也不能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這也就意味著兩類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存在較大的差別。那麽是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不是選擇做小納稅人呢?對此,可以采用進項稅額扣除率平衡點進行判斷。

如果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3%的征收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應納稅額=不含稅銷售額×3%=含稅銷售額÷(1+3%)×3%

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則適用11%的稅率,因而有下列等式成立:

應納稅額=銷售稅額-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11%-進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11%)×11%-進項稅額

假設兩者相等,則有:

即:進項稅額=不含稅銷售額×8%=含稅銷售額×7%

鑒於進項稅額除以銷售額就是進項稅額的抵扣率,因而上述公式實際上的含義即為:當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含稅(或含稅)銷售額計算確定的實際進項稅額抵扣率大於8%(或7%)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水平高於壹般納稅人的稅負水平,因而,企業應當選擇做壹般納稅人;相反,當交通運輸業按照不含稅(或含稅)銷售額計算確定的實際進項稅額抵扣率小於8%(或7%)時,壹般納稅人的稅負水平高於小規模納稅人,企業應當選擇做小規模納稅人。

但必須強調的是,按照試點政策的規定,在“營改增”試點前,納稅人年應稅服務銷售額滿500萬元的都應當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而且,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壹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對於“營改增”試點之前就已經存在且銷售額超過500萬元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來說,在增值稅納稅人選擇籌劃方面的空間是非常小的。只有試點後新設立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以及試點前規模較小可以選擇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的交通運輸業納稅人才可以實施選擇籌劃。

二、公***交通服務業的籌劃與操作

按照“營改增”試點政策的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壹般納稅人提供的公***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按照不含稅銷售額和征收率3%計算繳納增值稅。公***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含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

在營業稅制下,公***交通運輸服務需要按照銷售收入全額和3%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而“營改增”之後,則首先需要將含稅的收入額轉換為不含稅的收入額,再乘以3%的征收率。由於含稅收入始終大於不含稅收入,因而,“營改增”之後,公***交通運輸服務業的稅收負擔不增反降,因此,對於公***交通服務企業來說,這無疑是個好消息。我們的交通運輸企業顯然被這種好消息沖昏了頭腦。面對這樣的政策,幾乎不加思考就選擇了適用簡易征收辦法計繳增值稅。而實際,選擇適用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並不符合納稅籌劃的原則。為了說明此問題,不妨看壹個案例。

江蘇某公交運輸企業,成立於1998年。主要從事公***客運交通運輸業務。年運輸收入30億元。企業現有運輸車輛中,60%左右的車輛購於2002年底-2004年,只有40%左右的車輛購於2008年之後。2012年10月,江蘇試點營改增。按照財稅〔2011〕111號文的規定,納稅人從事公***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出租車),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辦法納稅。另外,經過測算,“營改增”後的五年內,公司的的車輛等購置費用達60億元左右,五年內的油料等物耗達40億元。試問:企業為何不選擇低稅率而選擇適用高稅率?

(1)如果選擇適用3%的稅率按照簡易辦法征稅,則五年內應當繳納的稅款為:

30×5÷(1+3%)×3%=4.37億元

(2)但是如果選擇成為壹般納稅人,按照壹般方法納稅,則五年內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為:

30×5÷(1+11%)×11%-[(60+40)÷(1+17%)×17%]=14.86-14.53=0.33億元。

很顯然,對於上述企業來說,選擇適用簡易辦法納稅比選擇按照壹般方法納稅承擔更多的增值稅,並不是最好的選擇。那麽,這是否意味著該企業就可以直接申請按照壹般納稅人納稅呢?不是。最佳的方法應當是:老企業繼續存在,但新投資設立壹個全新的了公司,並且主要的運輸服務業務交由新公司負責。同時,老公司選擇適用簡易辦法納稅,而新公司則選擇申請認定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並適用按照壹般計稅辦法納稅。如此,該企業就既可以享受營改增過渡政策的優惠,即簡易辦法征稅優惠,又確保新企業可以享受進項抵扣的政策,所謂壹舉兩得。

三、運輸業務與物流輔助業務兼營的籌劃

在營業稅制下,交通運輸業與裝卸搬運等物流輔助業都是按照交通運輸業稅目,適用3%的稅率計算納稅的。而且,出於所謂的納稅籌劃需要,壹些以運輸代理業務為主的企業,為了規避代理業務繳納5%的營業稅問題,還常常將代理業務轉換為聯運業務,具體地講就是購買壹、兩部汽車,然後對外承接運輸業務,再以自身運輸能力有限為由,將運輸業務分包給其他單位與個人。如此,本來按照5%全額征稅的代理業務,也就轉換為了按照3%差額征稅的交通運輸聯運業務。

但是“營改增”將交通運輸與物流輔助業分立為兩個稅目,而且適用不同的稅率,其中交通運輸業適用11%的稅率,而裝卸搬運、貨物運輸代理、倉儲、貨運客運場站服務等物流輔助業則適用6%的稅率。

而且,試點政策還規定,試點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確定適用稅率或者征收率。這也就意味著,交通運輸業在原營業稅制下選擇適用的所謂將代理轉換為聯運業務的籌劃思路不能不能帶來納稅籌劃效益,反而會給企業增加稅收負擔。

因而,交通運輸企業必須盡快調整納稅籌劃思路:對大多數企業來說,必須加強會計核算,將運輸業務收入與裝卸搬運、貨運代理、倉儲等物流輔助業務收入予以分別核算,並且在許可的範圍內,盡可能將稅率較高的運輸業務收入,合理、合法地轉換為低稅率的物流輔助業收入。對於壹些長期以所謂聯運業務從事貨運代理業務的納稅人來說,則應當修改經營範圍,把聯運業務從經營範圍中刪除,進而從事單純的貨運代理業務,避免被稅務機關從高征稅。

四、經營模式與會計核算模式的調整

目前,交通運輸企業普遍推行的是承包經營模式,在這種模式下,駕駛員個人承包公司車輛進行營運,並按照合同的規定向公司繳納管理費。在會計核算上,公司通常只就客貨運業務的開票金額確認為收入,甚至於只將管理費部分確認為收入。對於承包人員個人支取的部分,通常都作為工資薪金或者承包費用處理,根本不需要承包人員提供相關的票據,更不談要求提供合法有效的發票了。

這樣的經營與核算模式,在營業稅制下並沒有什麽不妥,特別是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稅負擔。但是這種模式顯然不適應“營改增”模式,因為這種模式下,企業極少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而在增值稅下,作為壹般納稅人的企業,其應納稅額是根據銷售額和進項稅額計算確定的,最顯著的特征是憑票抵扣進項稅額。如果納稅人未能取得符合規定和要求的進項稅額抵扣憑證,那麽就需承擔較高的增值稅稅負,就會多繳納相當的增值稅稅款。因此,在“營改增”試點中,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做好經營模式與會計核算模式的轉變與調整。其中當務之急就是要改變不要發票而按合同支取承包費的問題:其壹,與中石油、中石化聯系辦理統壹的加油卡,並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規定公司承包經營的車輛必須到中石油、中石化所屬加油站加油,進而改變企業加油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以便增大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其二,與相關汽車修理、修配單位聯系,選擇最佳、最優汽車修理單位,在確定價格的同時,與相關企業簽訂較長期限的合作合同,並要求駕駛人員在規定的汽車維修單位進行車輛的維修,如此,基本上可以解決目前車輛維修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問題。

五、做好新增稅收負擔的轉嫁籌劃

從先期推行“營改增”試點地區的情況看,“營改增”後,交通運輸業的稅收負擔出現了較大幅度的增長,因而,為了解決納稅人實際稅收負擔增長較大等問題,各地都先後了出臺財政補貼政策。財政補貼政策的主要內容就是:在“營改增”試點以後,按照試點政策規定繳納的增值稅比按照原營業稅政策規定計算的營業稅確實有所增加的試點企業均可以按照規定申請獲得財政補貼。因而,對於交通運輸業納稅人來說,應當充分利用該過渡期財政補貼政策,認真做好“營改增”前後的稅收測算比較,按照當地的政策做好資料申報,爭取獲取財政補貼,盡量化解“營改增”試點所引發的稅負增加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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