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費是指物業管理人在提供物業服務和接受物業服務時,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繳納的費用。交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催繳,也可以提起訴訟,但不能通過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氣等方式催繳。
理解繳納物業費是業主的義務。
1.物業管理人不得無理拒絕按照合同和有關規定進行物業管理。只要有效提供了這些服務,如果業主以沒有接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繳納物業費,就是無理拒絕繳納物業費,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2.逾期未交物業費。即業主違反約定,在合理期限屆滿後仍未繳納物業費。首先,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在合理的寬限期內督促業主繳費,並確定寬限期。其次,如果業主在寬限期後仍不繳納,物業服務提供者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機構進行判決。判決後,所有權人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支付報酬義務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
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采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前兩款行為多次實施而未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兩次以上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