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和專項附加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費;
3.工資總額減去不需要繳納個稅的薪金所得,即為應納稅薪金。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法:
1.個人在每月工資中預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會代用戶申報個稅。個人所得稅實行自主申報、預繳的原則。個人領取收入後需要獨立向稅務局申報收入,並結合自身收入情況預繳個人所得稅;
2.每年3-6月,個人需要匯繳上壹年度的個人所得稅,以確認年收入;
3、根據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果,多退少補,並完成個稅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需要結算綜合收益的情況包括:
(壹)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綜合所得年度收入減除專項附加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二)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的壹項或者多項,年度綜合所得減除專項費用後的余額超過六萬元的;
(三)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於應納稅額的;
(4)納稅人申請退稅。
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提供其在中國境內開立的銀行賬戶,並在最終匯算清繳地當場辦理退稅。
匯算清繳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