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繳銷包括:日常繳銷;註銷、變更稅務登記時的發票繳銷;改版、換版發票的繳銷;次版發票的繳銷;超期未使用空白發票的繳銷;黴變、水浸、鼠咬、火燒等其他情況的繳銷;納稅人丟失、被盜發票繳銷和流失發票繳銷等。納稅人因註銷、變更稅務登記進行發票繳銷的,按《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規定的註銷、變更稅務登記時限,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
用票人續購發票前,須持已使用完的發票存根、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發票及《發票領購簿》,向稅務機關報驗繳銷。
受理用票人的繳銷登記後,應當場審查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審查無誤後,應即時做如下處理:
1、對已整本用完的發票存根,加蓋消號章;對在規定期限內未使用的發票進行剪角作廢後加蓋消號章(對未使用完的發票只需要剪角作廢其中未使用的部分發票)。
2、將發票繳銷信息錄入發票綜合管理信息系統,並打印《發票消號受理登記表》,交用票人簽字確認後,退還發票存根或剪角作廢的發票及《發票消號受理登記表》第二聯給用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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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條,發票繳銷申請條件為納稅人因信息變更或清稅註銷,跨區域經營活動結束,發票換版、損毀等原因按規定需要繳銷發票的,到稅務機關進行繳銷處理。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領用的空白發票做剪角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