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務行政處罰方式:
1.沒收違法所得.
2.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上述罰款的第壹檔處罰"可以並處"是選擇性規定,第二檔處罰是強制性規定,對達到標準的必須並處罰款.
二、非法代開發票的,與虛開發票負同樣的法律責任.
長期以來有壹種誤解,認為非法代開發票只是輕微的違章行為,究其實質來說,代開和虛開都是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修訂後的《發票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對虛開發票的處罰規定來處罰.
三、界定虛開的主要標準是"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
這裏的"情況"是指某項經濟業務的全部情形,即使是有貨物交易或勞務發生,只要開票人不是實際銷售(提供)方;或者開票人是實際銷售(提供)方,但是金額不符;或者與實際交易項目不符,都屬與實際經營業務的情況不符,即構成虛開.在認定虛開發票的行為時,應根據查獲的證據和查證的事實,依具體案情作如下情形的分析:
1.虛開、非法代開發票認定
(1)虛開發票的行為包括:
a、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b、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c、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對於非法代開發票的行為,依照虛開發票進行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
(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手段包括:
a、沒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b、有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購銷,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c、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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