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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壹次性補償金免稅收入

法律主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關系 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 個人所得稅 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 經濟補償金 、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 工資 、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壹次性補償金的 個稅 如何計算,從以下幾個方面看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 法規 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壹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 住房公積金 、 醫療保險 費、基本 養老保險 費、 失業保險 費,可以在計征其壹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 社會保險 費和住房公積金)÷ 工齡 -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政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復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發放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法律客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財稅》第3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壹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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