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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解讀201578

財稅[2065 438+05]78號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清單: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精神,進壹步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節能減排,規範和優化增值稅政策,決定整合調整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相關政策統壹明確如下:

1.納稅人銷售自產資源綜合利用產品並提供資源綜合利用服務(以下簡稱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可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綜合利用的資源、產品和服務名稱、技術標準及相關條件、具體綜合利用的退稅比例,按照本通知所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從事《目錄》所列資源綜合利用的納稅人,其申請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政策,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壹)屬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二)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的銷售,不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禁止和限制項目。

(三)銷售不屬於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綜合名錄中“高汙染、高環境風險”產品或重汙染工藝的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

(四)綜合利用資源屬於列入環境保護部《國家危險廢物目錄》的危險廢物的,應當取得省級以上環保部門核發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許可經營範圍包括危險廢物利用。

(五)納稅信用等級不屬於稅務機關評定的C或D級。

納稅人在辦理退稅時,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符合本條規定的上述條件和《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及相關條件的書面聲明材料。未提供書面聲明材料或出具虛假材料的,稅務機關不予退稅。

3.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的納稅人,從次月起,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和《目錄》規定的技術標準及相關條件的,不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4.已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的納稅人,因違反稅收、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受到處罰的(警告或單筆罰款1,000元除外),自處罰決定下達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

5.納稅人應單獨核算適用增值稅政策的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的銷售額和應納稅額。未單獨核算的,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退稅政策。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應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壹年度所有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先征後返政策的納稅人,按照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綜合利用資源名稱和數量、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名稱等項目,在其網站上進行公示。

七、本通知自201年7月65438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等產品增值稅政策補充的通知》(財稅[2009]16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和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優惠政策納稅人執行汙染物排放標準的通知》(財稅[2013 上述文件廢止前,因主管部門註銷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部門不再出具環保核查證明等原因未辦理相關退(免)稅的納稅人,可繼續享受上述文件規定的優惠政策,無需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或環保核查證明作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

附件: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和服務增值稅優惠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六月2015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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