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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國企退休人員工資如何稅前扣除找到答案

認為退休人員的工資應列入“勞動保險費”的主要理由是:

(1)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18條規定,“退休、退職職工的各項費用”不視為工資費用。不上班的退休人員應退休或退職,其工資不應視為工資薪金;

(二)根據有關會計制度,會計科目“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的核算範圍包括:離退休職工養老金、物價補貼、醫療費(含離退休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基金)、安置費、職工遣散費、職工死亡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按規定支付給離退休幹部的各種資金、實行社會統籌辦法的企業按規定提取的退休統籌基金。退休人員的工資屬於退休或退職工資。

(三)根據財稅字[1999]25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應稅工資扣除限額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企業分配工資時,下列人員不計入應稅工資基數:①與企業終止勞動合同關系的原企業職工;(2)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和生活費用的人員;(三)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支付工資的職工。”退休人員的工資由勞動保險費支付,不計入計稅工資基數。這種觀點太片面了,內部退休畢竟不是真正的退休。這種觀點是先入為主的,直接把內部退休定位為退休或辭職,這是不能接受的。稅務機關不能盲目認為退休就是退休。就像內部銀行或內部貨幣不是真正的銀行或貨幣壹樣,稅務機關執法也需要相關法律法規的支持。

其實“退工”這個詞就是退工的簡稱。最早出現在1993+01年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條例》中。《條例》第九條規定:“距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休休養。員工離職休息期間,企業將支付其生活費。已實行退休費統籌的地方,企業和退休職工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在退休期間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應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職工離職休息的期間視為工齡,與其以前的工齡合並計算。”第11條還規定:“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支付的生活費,在企業工資基金中列支。”這壹規定是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的,其法律效力僅低於全國人大通過的相關法律。下級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對這種情況的解釋,不應違背本規定的主旨。由此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內退並不是退休,而是企業減員增效的壹種方式,領取生活費而不是養老金。只有在法定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才能領取養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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