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企圖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出於維護國家稅收收入權益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雙重目的,法律對這壹手段的行使規定了嚴格的使用條件和程序。具體可分為五個程序,五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只要納稅人有企圖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出於維護國家稅收收入權益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雙重目的,法律對這壹手段的行使規定了嚴格的使用條件和程序。具體可分為五個程序,五個程序不能顛倒。 第壹,責令納稅人限期繳納稅款。即責令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法定納稅期前限期繳納稅款。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確定的期限繳納稅款,是賦予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在法定期限前限期繳納稅款的權力,以防止其逃稅。 第二,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在提供納稅擔保時我們要註意方式和程序兩個方面的內容,關於納稅擔保可分為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壹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條、八十八條所稱納稅擔保,包括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保證人為納稅人提供的納稅保證,和納稅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的擔保”。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擔保法》第七條的規定“納稅擔保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認同納稅保證人時,我們必須要註意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沒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關於提供納稅擔保的程序要求,根據《擔保法》的規定,納稅擔保人同意為納稅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寫明擔保對象、擔保範圍、擔保權限和擔保責任以及其他事項。另外,根據《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擔保書必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同意後方為有效。納稅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未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填寫作為納稅擔保的財產清單,並寫明擔保財產的價值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納稅擔保財產清單也同樣需經納稅人、第三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確認後,方為有效。在實施財產擔保時,我們應嚴格按《擔保法》第三章、第四章所規定的內容實施擔保,對第三十七條規定不得抵押的財產不得作為擔保物。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報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實施以下稅收保全措施。 第三,凍結納稅人的存款。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後,填寫《凍結存款通知書》。 第四,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簽發的《查封(扣押)證》查封、扣押納稅人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在查封、扣押納稅人財產時雖包括納稅人的房產、現金、有價證券等動產和不動產,但個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個人所撫養家屬是指與納稅人***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親屬以及無生活來源並由納稅人撫養的其他親屬。[page] 第五,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稅收保全措施的終止有兩種情況: (1)限期內繳清了稅款,應及時解除保全措施。在收到稅款或完稅憑證後1日內。 (2)納稅人超過規定的期限仍不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終止保全措施轉入強制執行措施。 以上五個程序是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時,采取的壹般程序,而且環環相扣,按照壹般程序的要求,在實施保全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上程序,五個程序是不能顛倒的,也不能超過《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擔保法》規定的範圍。我們在實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稅收征管法》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但往往在進行處理時出現與《稅收征管法》六十三條產生模糊概念,錯用法律條款的現象,埋下了敗訴的隱患。適用於《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五條行為的稅收保全措施的簡易程序,在實施扣押、查封、解除等時也要按以上壹般程序第四條、第五條的要求進行。根據《擔保法》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標的物也是有數量界限的,籠統地說,保全措施的實施數額包括稅款、滯納金,而不包括罰款(罰款按《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另外,在確定標的物範圍時還可適當考慮在實施稅收保全措施中發生的費用,如:查封、扣押、保管等費用。總之,采取稅收保全措施要遵循法定的步驟、法定的順序、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時限。 掌握相關法律知識,把握好 “偷稅”和“逃稅” 行為的概念,是實施稅收保全措施的基礎,有利於規避執法風險。在設定納稅擔保時應註意《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在《稅收征管法》中涉及稅收保全措施的條款***有三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五條,不要因在選擇納稅擔保方式時由於壹字之差,發生敗訴的行政行為,也不要因定性處理時出現事實與應用法律條款的不符,形成被動。另外,在稅務執法過程中,任何壹項法律條款的操作都是有前置條件的,也就是程序法規定的程序要求,如果違背了程序,無論處於什麽出發點,該行為都是過錯行為,進入法律救濟環節將處於不利,準確應用法律條款和按程序執法是規範執法行為的基礎和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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