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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身份給他人辦理法定代言人

借身份給他人辦理法定代言人是違法行為。

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冒充他人名義,以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這種行為不僅會對被代理人造成損失,也會對其他守法公民造成損害。因此,應該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欺詐和違法行為,遵守誠信原則,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利益,具體如下:

1、出租、出借身份證(當事人)及冒用他人的身份證(對方)都是不允許的,會受到法律的處罰;

2、若身份證被冒用或者借給他人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股東,而公司壹旦涉嫌違法犯罪行為,其法定代表人是可能會被追究相關法律責任的;

3、如果是借給他人或者從他人處獲取報酬而明知他人是用來註冊公司,股東和監事也會承擔連帶責任。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2、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的等;

3、超出登記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4、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綜上所述,身份證借給別人要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要了解清楚公司的具體用途,提高法律意識,學會拒絕,規避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壹)使用虛假證明材料騙領居民身份證的;

(二)出租、出借、轉讓居民身份證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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