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沒有居民(社區)委員會的居住區,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由戶籍所在地的街道(鎮)直接承擔。
第二十六條街道(鎮)對居民(社區)委員會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入戶核查,獲取相關證明材料。符合城市低保條件的,由街道(鎮)主管領導簽字後,將申請材料提交至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符合城市低保申請條件的,不予辦理城市低保,並將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城市居民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核實申請人的家庭狀況:
(壹)調查申請人的住所,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二)走訪申請人所在的社區居民和工作單位,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狀況;
(三)對不便走訪的單位和有關人員,發函索取相關書面證明材料;
(四)與勞動保障、社保經辦機構、工商、稅務等部門建立聯系,及時掌握申請人家庭收支的相關信息。
申請人應當配合城市居民核實其家庭狀況。
第二十八條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街道(鎮)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標準的,應當委托當地居民(社區)委員會將審批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結束後,對公示內容無爭議的,發放《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證》和《長春市城市低保卡》及銀行卡(折疊);有爭議的,由街道(鄉鎮)進行調查復核、復查,符合條件的,重新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對公示中經調查不符合城市低保標準、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不符合城市低保標準有爭議的,應當委托居民(社區)委員會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壹)申報家庭人均月收入與實際消費支出差距較大,實際生活消費支出水平明顯高於城市低保標準的;
(二)擁有汽車、空調、摩托車、鋼琴等不符合家庭最低生活需要的高檔消費品的;申請日前1年內新購買的電腦、彩電、冰箱、音響等家用電器價值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2倍以上;
(3)家庭成員擁有工廠(含加工店)、公司、商店、服裝店、幹洗店、照相館、網吧、咖啡廳、遊戲廳、餐廳、酒店(含公寓)、藥店、診所、健身房、美容院等經營實體。
(4)申請之日前3個月內有證券投資行為或家庭存款、貴重首飾折算成現金總額超過壹定數額(壹般家庭成員應領取3個月以上全額保障金),家庭有大額禮金和現金支出;
(五)除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外,申請之日前3年內,購買住房或裝修現有住房的;
(六)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賣淫、酗酒等行為,並因此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仍不悔改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個月未按照規定領取城市低保待遇,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實際收入和家庭支出,未按規定申請續保,或者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8)有勞動能力的待業失業人員(男16-60周歲,女16-50周歲)無就業要求,經職業介紹機構、街道(鎮)、居(社區)委兩次以上拒絕提供工作崗位的;
(九)家庭成員在義務教育階段資助子女自費擇校不滿三年,自費出國留學、工作的;
(十)勞動教養人員和服刑、勞教人員;
(十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十二)外地來本市就讀的學生或農民工;
(十三)本市非農業戶口,本人常年居住在其他地區,且未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的。
第四章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及其保障方式
第三十條城市低保由市人民政府委托金融機構按照標準以貨幣形式按月發放。
城市居民除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外,還可按有關政策規定享受其他優惠待遇。
第三十壹條城鎮居民在市區內遷移戶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街道(鄉鎮)辦理城鎮居民福利搬遷手續,變更管理關系,不再重新履行申請審批手續。當其家庭收入未發生變化時,遷入地至少應保證遷入後6個月內城鎮居民繼續享受原城鎮居民待遇。
第三十二條根據城鎮居民自救能力和生活狀況的不同情況,實行相應的分類救助。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孤兒和優撫對象,按本市城市低保標準上浮20%給予保障;享受城市低保的重度殘疾人、危重病人、70周歲以上老年人、在校學生、單親家庭成員,按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的10%予以保障。
第三十三條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街道(鄉鎮、村)報告收入狀況,申請城市低收入家庭“救濟漸退”補貼。街道(鄉鎮)組織重新計算其家庭收入,對符合申報補貼條件的,填寫城市低保申請表,報當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第三十四條城市低保“救濟漸退”根據以下不同情況,逐月補貼漸退:
(壹)該家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在200元/月以上的,自辦理逐步退出手續的次月起,每月城市低保待遇(即逐步退出補貼,下同)的80%,發放至第六個月;
(二)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在200元/月(含200元/月)以下,超過100元的,自辦理手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發給70%的城市低保待遇,直至第六個月;
(三)家庭享受城市低保低於100元/月(含100元/月)的,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每月發放上月城市低保的60%,壹直發放到第三個月。
第三十五條享受“救濟漸退”補助的家庭,再次申請城市低保的,原“救濟漸退”補助按家庭實際人口折算為基本生活費,折算期間壹般不受理其城市低保申請;同時,不能再享受“補助漸退”的補貼。
第三十六條有勞動能力的城市低保家庭成員,就業後不主動、及時、如實申報收入狀況,經街道(鄉鎮、村)核實並提出停止發放城市低保並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五章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七條城市低保對象應當按照相關程序,為符合申請城市低保條件的申請人辦理相關手續。違反下列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有關部門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依法批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利用工作職權吃、拿、卡、要;
(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四)貪汙、挪用、截留、拖欠城市低保資金的。
第三十八條城市居民在其親屬參與低保申請、審批、調查取證等工作時,應當回避。
第三十九條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房產、衛生、殘聯、公安等部門的工作人員。申請城市低保時為申請人提供虛假證明的,由其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四十條街道(鎮)、居民(社區)委員會在受理申請、審批過程中,不得以任何名義或任何形式收取信息費、手續費、調查費;不得將城市低保發放與收取治安費、衛生費、管理費等費用掛鉤。
第四十壹條城市低保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居民(社區)委員會和街道(鎮)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應采取以下方式進行定期復查和走訪:
(壹)對家庭成員中有勞動能力、人戶分離或收入不穩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2個月復查壹次;
(二)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的老年人、孤兒和優撫對象,每季度走訪壹次;
(三)家庭成員均為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或與無行為能力或喪失勞動能力的子女共同生活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每半年探視壹次。
民政部門在審核、走訪城市低保家庭收入變化過程中,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分別辦理提高、降低、終止城市低保待遇的變更手續並張榜公布。
第四十二條有勞動能力、人戶分離或者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成員,每月提交壹次續保申請,並書面說明家庭收入、居住、就業等情況的變化。連續三個月不申請續保的,視為自動放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四十三條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尚未就業的城鎮居民,應當參加所在居民(社區)委員會組織的公益勞動。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細則規定,以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城市低保待遇的,從實際收入調查核實清楚的當月起,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追回已領取的城市低保待遇,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十五條申請人以辱罵、侮辱、毆打等手段威脅城市低保對象的。,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懲處。
第四十六條申請人對家庭收入核算有異議的,可以向街道(鄉鎮)或者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重新核算,街道(鄉鎮)或者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實並給予答復,情況屬實的予以更正。
第四十七條城市低保對象退出城市低保後,應配合城市低保對象交回《吉林省城市居民低保證》和《長春市城市居民優待證》。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2003年8月11日試行的《長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若幹規定》,自本細則發布之日起廢止。
延伸閱讀:如何買保險,哪個好,教妳如何避開保險的這些“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