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計算欠薪:分攤到所屬月份進行扣稅。
關於補充工資的個人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取得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他們工作的單位應該在他們發工資的當月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此,各地都有具體規定。按照各地的規定,補發的工資要分攤到各自的月份,與原工資合並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如下:當月已發工資應納稅額= {[(當月已發工資+原月工資收入)-個人應繳納的五險壹金-費用扣除] ×適用稅率-速算扣除}-原月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
《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十條
企業應當根據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征確定會計要素。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和勞務成本的費用,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和勞務收入時,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費用不產生經濟利益,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也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負債而未確認為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