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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業、郵政業和電信業的相關稅收政策

金融部門的稅收優惠政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

2012-6-27

1,增值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後向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不征收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2.營業稅

◎對65438年至0998年及以後出借特別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債轉貸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9]220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指定的受委托銀行用住房公積金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後向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支機構)轉讓企業產權和股權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承銷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2號,已廢止)。

◎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8年6月65438+2月31日,對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及其下屬郵政企業為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及其下屬分支機構、支行代理金融業務收入免征營業稅。對本通知下發前應免征的營業稅,允許今後抵扣或退還納稅人應繳納的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代理金融業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9]7號,到期暫停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郵政企業辦理金融業務繼續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1]66號)

◎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65438+3月65438+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0]4號)

◎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日2065438、農村合作與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的貸款公司、縣(含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法人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4號,到期暫停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長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1)

◎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5438+2月31日2065438+2003年3月,對中和農村信用社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民自收自支服務社(中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

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業務不征收營業稅,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對企業貸款或委托金融機構貸款的業務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業務不征營業稅具體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4]88號)

◎納入國家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可由地方政府確定,其擔保業務收入3年內免征營業稅。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關於鼓勵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若幹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59號)

◎“納入國家試點範圍的非營利性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是指經國家經貿委批準,納入國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按照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收取擔保業務收入的單位。

“擔保業務收入”是指本條第壹款所稱從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或再擔保的單位取得的擔保業務收入,不包括信用評級、咨詢、培訓等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37號)

3.企業所得稅

◎下列收入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的利息收入;

(二)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的利息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壹條

◎上述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歐洲投資銀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國際金融組織;優惠貸款是指低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貸款。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和在指定的受委托銀行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94號)

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發行的專項債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承銷國家開發銀行發行的專項債券利息收入免稅的通知》(財稅[2006 54 38+0]152號)

◎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65438+2月31日,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包括:

(1)貸款(包括抵押、質押、擔保及其他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匯票、同業拆借等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三)金融企業舉借並承擔對外償還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無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

金融企業當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的計算公式如下:

本年允許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年末允許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上年末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金額為負數的,應相應增加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

◎2008年6月5438+10月1至6月5438+0,2065438+2月31,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稅前扣除政策:

允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1%的擔保責任余額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擔保賠償準備金,同時將以前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金余額轉為當期收益。

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以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同時將上年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余額轉入當期收入。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規關於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的,應當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代償準備金,不足沖減部分按照實際發生的企業所得稅額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備用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5號)

◎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5438+2月31日,6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

上述汶川地震災區是指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範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規定的10個縣(市)、41個縣(市、區)和壹般災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汶川地震災區農村信用社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3號)

◎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6月65438+3月65438+2月31日,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90%計入總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農村金融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65 438+00]4號)

◎2008年6月65438+10月1至6月65438+2月31,中國銀聯(以下簡稱中國銀聯)提取的合格專項風險準備金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1)按照可能承擔風險和損失的銀行卡跨行交易總額(以下簡稱清算總額)計算提取。總額清算的具體範圍包括:ATM取現交易結算、POS消費交易結算、網上交易結算、跨行轉賬交易結算和其他支付業務結算。

(2)按照納稅年度終了清算總額的0.1%計算提取。具體計算公式:

本年提取的專項風險準備=本年清算總額×0.1‰-上年末稅前扣除的專項風險準備余額。

中國銀聯按上述公式計算的專項風險準備金余額不超過註冊資本20%的,可據實在稅前扣除;超過註冊資本20%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專項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的通知》(財稅[2010]25號)

◎2009年6月65438+10月1日至2009年6月65438+2月31日,中和農信合作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民自收自支服務社(中心)取得的利息收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90%計入總收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信貸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

◎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全資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小額貸款試點項目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35號)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扶貧基金會所屬小額貸款公司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3號)

◎自2009年6月5438+10月1日起,省級農村信用社每年履行職能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差旅費、利息費用、研發費用、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等。,應統壹收取,作為其基層合作社發生的費用,由企業中的基層合作社按合理比例分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省級農村信用社手續費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的通知》(國稅函〔2010〕80號)

◎金融企業已確認為利息收入的應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會計核算已沖減當期利息收入的,允許扣除當期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收入確認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3號)

4.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減征和緩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

◎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的其他專項儲蓄存款或者儲蓄專項資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立賬戶,存入壹定數額的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

《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實施辦法》第五條1999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72號令發布,2007年7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502號令修訂發布,自2007年8月15日起施行。

◎2008年6月9日起,10,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2號)

◎對稅務人員在儲蓄機構從事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利息稅費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儲蓄存款利息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費收入免稅的通知》(國稅發[2006 54 38+0]365 438+0號)

5.財產稅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支機構(含國家外匯管理局)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能所占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支機構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2001]770號)

6.城市土地使用稅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含國家外匯管理局)行使國家行政職能的分支機構占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分支機構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國[2001]770號)

7.契稅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前擁有的產權轉讓給改制後設立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行)時,可免征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8.印花稅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簽訂的合同,免征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字[1988]255號)第十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貼息的項目貸款合同免征印花稅;對國家開發銀行記錄資金的賬簿,壹次性貼花金額較大且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在三年內分期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開發銀行繳納印花稅問題的批復》(財稅字[1995]47號)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後,已在外國銀行分行註銷的資金賬簿和應稅合同,不再在改制後的外商獨資銀行(或其分支機構)重新註銷。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為外商獨資銀行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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