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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通過資金回籠能否確認為虛開增值稅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票有關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9號,2014)規定,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增值稅發票上沒有銀行賬戶的要求,但在實際操作中,

增值稅專用發票上的銀行賬戶必須是實際發生購銷業務的雙方的銀行賬戶,即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賣方和買方,與實際收到或支付貨款的銀行賬戶相對應,實際支付貨款的不得是第三方的銀行賬戶或個人賬戶:

1.納稅人向付款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

2.納稅人已經向付款人的納稅人收取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款,或者取得索取價款的證據;

3.納稅人按規定向付款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票的相關內容與銷售的貨物、提供的應稅服務或者應稅勞務相壹致,由納稅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的名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票。付款納稅人按照上述情況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抵扣進項稅額的增值稅抵扣憑證。

本公告自2065438年8月1日起施行。

擴展數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有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明知自己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者即使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應稅服務,也為其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在沒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在有買賣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情況下,為自己開具數量或者金額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接受應稅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或者即使存在購銷貨物或者提供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但要求他人開具虛假數量或者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允許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進行溝通、牽線搭橋的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符合法定情形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根據本法第13條認定為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中午10,16發布:

虛開稅額654.38+0萬元以上,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以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致使騙取國家稅款5000元以上的,依法定罪處罰。

百度百科-虛開增值稅發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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