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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關代理報關程序

報關的整個流程分為申報、審價、驗放三個階段。(壹)進出口貨物申報

進出口貨物的收貨人、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貨物進出口過程中,按照海關規定的期限填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附送有關貨運和商業單據,並提供批準貨物進出口的單證向海關申報。報關的主要文件如下:

進口貨物報關單。壹般填寫壹式兩份(有的海關要求報關單壹式三份)。報關單填寫的項目應當準確、完整、清晰,不得使用鉛筆;報關單上凡有海關規定的統計編碼、稅則號和稅率的欄目,應由報關員用紅色墨水填寫;每次報關限帶四種貨物;如發現有情況或其他情況需要變更內容的,應當及時主動向海關提交變更表。

出口貨物報關單。壹般填寫兩份(有的海關要求三份)。填表要求與進口貨物報關單基本相同。因申報錯誤或需要變更申報內容而沒有主動及時變更的,出口申報後發生通關,報關單位應在三日內向海關辦理更正手續。

與報關單壹起提交的貨運和商業文件。任何進出口貨物通過海關時,必須向海關提交填好的報關單,同時提交有關貨運和商業單據進行查驗,並接受海關查驗單據是否相符,經查驗後加蓋印章,作為提貨或發貨的憑證。與報關單同時提交的貨運和商業單據有:海運進口提單;海運出口提單(需報關單位蓋章);陸運和空運提單;貨物發票(份數比報關單少,需要報關單位蓋章等。);貨物裝箱單(份數等於發票,需要報關單位蓋章)等。需要註意的是,如果海關認為有必要,報關單位還應提交貿易合同、訂單卡、原產地證書等。此外,按規定享受減免稅或免檢的貨物,在向海關提出申請並辦結手續後,應隨報關單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進口(出口)貨物許可證。進出口貨物許可制度是管理進出口貿易的壹種行政保護手段。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壹樣,中國也采用這壹制度對進出口貨物、物品實施綜合管理。必須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不是固定的,而是由國家主管部門隨時調整和公布的。凡按國家規定應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商品,在報關時必須提交外貿管理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經海關查驗合格後方可放行。但是,對外經濟貿易合作部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國務院批準從事進出口業務的各地所屬的工貿公司、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所屬的進出口公司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的進出口商品,視同取得許可證,免領進出口許可證,只憑報關單向海關申報;只有在經營進出口業務範圍以外的貨物時,才需要交驗許可證。

檢驗檢疫單證: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海關總署自2000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實施新的檢驗檢疫貨物通關制度。通關模式為“先報檢,後申報”。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將啟用新的印章和證書。

新的檢驗檢疫體系整合了原衛生檢驗局、動植物局、商檢局,全面實行“壹次查驗、壹次采樣、壹次檢驗檢疫、壹次衛生消毒處理、壹次收費、壹次發證放行”的工作程序和“壹口對外”的國際檢驗檢疫新模式。2000年6月5438+10月1日起,對實施進出口檢疫的貨物啟用“進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並在通關單上加蓋檢驗檢疫專用章。對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進出口貨物(含轉關運輸貨物),海關憑貨物申報地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放行,取消原“商檢、動植物檢驗、衛生檢驗”形式的放行單、證明,並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同時,出入境檢驗檢疫證書正式啟用,原以“三檢”名義簽發的證書從2000年4月1日起全部停止使用。

同時,自2000年起,在與外國簽訂合同和信用證時,我們必須遵循新的制度。

海關要求報關單位出具“進境物品通關單”或“出境物品通關單”。壹方面是監督法定檢驗商品是否經過法定商檢機構檢驗;另壹方面是進出口商品獲得征稅、免稅、減稅的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和《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目錄》的規定,凡列入《法定檢驗商品目錄》的進出口商品,在報關前均須報請商檢機構檢驗。進出口商品在報關時,海關憑商檢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和“出境貨物通關單”的進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的印章驗放。

其他單證:除上述單證外,報關單位還須向海關提交國家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出口貨物具體批件,經海關查驗合格後放行。如毒品檢查、文物出口簽約、金銀及其制品管理、珍稀野生動物管理、進出口射擊運動、狩獵槍支彈藥和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進出口音像制品管理等。(二)進出口貨物的海關檢查

(壹)海關價格審查原則

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壹的原則。

(二)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由海關以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口地點前的合格成交價格、運輸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為基礎確定。

(三)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賣方將該貨物銷售給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時,買方為進口該貨物向賣方實際支付和應付的,並按規定進行調整的總價款,包括直接支付和間接支付。

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對貨物轉售區域的限制以及對貨物價格沒有實質性影響的限制外,對買方處置或者使用貨物沒有任何限制;

2.進口貨物的價格不得受到使該貨物成交價格不確定的條件或因素的影響;

3.賣方不得直接或間接獲得因買方銷售、處置或使用進口貨物而產生的任何收入,或者能夠按照規定提供客觀、量化的數據進行調整;

4.買賣雙方沒有特殊關系,或者雖有特殊關系,但按照規定未影響交易價格的。

(四)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調整因素

1.進口貨物的下列費用應當計入完稅價格:

(1)由買方承擔的除購買傭金以外的傭金和經紀費;

(2)當完稅價格由買方確定時,視為貨物組成部分的集裝箱的成本;

(3)買方承擔的包裝材料和包裝服務費用;

(四)由買方免費或以較低成本提供並可按適當比例分攤的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內生產和銷售進口貨物有關的材料、工具、模具、耗材和類似貨物的價格,以及在國外進行開發、設計等相關服務的費用;

5.作為進口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條件,買方需要直接或者間接向賣方或者利害關系方支付的與進口貨物有關的特許權使用費;

(六)賣方在貨物進口後銷售、處置或者使用該貨物直接或者間接從買方取得的所得。

2.進口貨物價格中單獨列明的下列稅費不計入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廠房、機器設備等貨物進口後發生的建造、安裝、裝配、維修或者技術援助費用,但保修費用除外;

(二)進口貨物運抵國內輸入地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三)進口關稅、海關代進口環節征收的稅款及其他國內稅;

(四)在中國境內復制進口貨物支付的費用;

5.國內外技術培訓和國外考察費用。

同時,符合條件的利息支出不計入完稅價格。

(五)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規定,或者成交價格無法確定的,海關在了解有關情況並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後,應當依次采用下列方式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1.(相同貨物成交價格的估價方法)海關應當以與進口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類似貨物成交價格的估價方法)海關應當以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3.(反價估價法)貨物進口的同時或者大約同時,海關將該進口貨物、相同或者類似的進口貨物在壹級內銷環節銷售給不相關的買方,但下列項目應當扣除。

(壹)同等級或者同種類的貨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壹級銷售環節銷售時的通常利潤、壹般費用和支付的傭金;

(二)進口貨物運抵國內輸入地後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3)進口稅和其他國內稅。

4.(計算價格的估價方法)海關應當以下列各項之和為基礎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1)生產該貨物所用的材料成本和加工費用;

(二)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銷售同等級或者同種類貨物的通常利潤和費用(包括直接或者間接費用);

(三)貨物在國內輸入地裝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和保險費。

5.(合理估價方法)當海關不能按照上述方法估算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時,應當按照規則和原則,依據客觀量化數據審查確定完稅價格的估價方法。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後,可以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申請順序。

(六)海關價格審查程序

1.當海關對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準確性有疑問,或者認為買賣雙方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時,會發出《海關價格查詢通知書》,書面告知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查詢的理由。

2.海關應當對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限期內書面提供的有關資料或者其他證據進行審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海關應當與納稅義務人協商價格後,按照規定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壹)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未能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提供進壹步說明的;

(二)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書面提供的有關信息和證據進行審查後,仍有理由懷疑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或者準確性的,海關可以不接受申報價格。

(三)海關經審查進出口貨物納稅義務人或者其代理人書面提供的有關資料和證據,仍有理由認為買賣雙方的特殊關系影響成交價格的。(三)進出口商品檢驗

進出口貨物,除經海關總署特別批準的以外,應當接受海關查驗。查驗的目的是檢查報關單證中申報的內容是否與實際到貨情況壹致,是否有錯報、漏報、瞞報、謊報等情況,查驗貨物進出口是否合法。海關查驗貨物,應當在海關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如有特殊原因,經事先征得海關同意,海關可以派員在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外進行查詢。申請人應提供往返交通和住宿並支付費用。

海關查驗貨物時,要求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並按照海關的要求負責搬移貨物、拆箱和檢查貨物包裝。海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對貨物進行檢驗、復驗或者提取樣品,貨物保管人應當在場見證。

檢查結束後,陪同人員應在檢查記錄表上簽字確認。

查驗貨物時,由於海關人員的責任造成貨物損壞的,海關應當按規定賠償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賠償方式:海關關員應如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查驗貨物、物品損壞報告》壹式兩份,由海關關員和當事人雙方簽字,雙方各執壹份。雙方* * *約定貨物的損壞程度或者修理費用(必要時可以由公證處出具的鑒定證書確定),以海關核定的完稅價格為基礎確定賠償金額。賠償金額確定後,海關將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受損貨物、物品賠償通知書》。當事人接到通知後,在三個月內向單向海關領取賠償金或通知海關銀行賬號進行轉賬,逾期海關不予支付賠償金。賠償將以人民幣支付。(四)進出口貨物放行

進出口貨物的海關申報,在查驗申報單證、核對實際貨物、依法辦理征收貨物稅或減免稅手續後,由貨主或其代理人在有關單證上簽署放行章後,方可提取或發運貨物。至此,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監管結束。另外,進出口貨物因各種原因需要海關特殊處理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擔保放行。海關對擔保的範圍和方式有明確的規定。

進口申報期

報關期限是指貨物運抵港口後,法律規定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的期限。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運輸工具申報之日起14日,由收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關申報;進口貨物除在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申報外,還必須在裝載進口貨物的運輸工具到達目的地之日起14天內向目的地海關申報;如果超過這壹期限報關,海關將征收滯納金。規定進口貨物報關期限和收取滯納金的目的是運用行政和經濟手段,督促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及時報關,加快港口運輸,使進口貨物盡快投入生產和使用。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應附的文件:

(壹)合同;

(二)發票;

(3)裝箱單;

(四)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貨物艙單(艙單);

(六)海運提單;

(七)報關授權協議;

(八)進出口許可證;

(九)海關要求的加工貿易手冊(紙質或電子數據)及其他相關進出口單證。海關應當保存進出口許可證正本,其余單證可以保存副本或者復印件。

為統壹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報要求,保證報關單數據質量,根據《海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

本規範壹般采用“報關單”或“進口報關單”、“出口報關單”等術語。當不同的要求需要分別解釋時,分別使用以下術語:

1.報關單錄入憑證:指申報單位按照海關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憑證,作為報關單預錄入的依據(現有報關單可放大使用)。

2.預錄入報關單:指由公司預先錄入、打印並通過互聯網傳輸給海關,由申報單位向海關申報的報關單。

3.EDI報關單:指申報單位以EDI方式向海關申報的電子報文形式的報關單,以及事後打印並補充核查的書面報關單。

4.報關單證明聯:指海關在核實貨物實際進出境後,以報關單形式提供的憑證,作為企業向稅務、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的證明文件。

進口報關代理註意事項:

進口代理最需要註意的是貨物的所有權。貨主在與進口代理談判後,必須簽訂進口代理協議,明確寫明貨物的所有權,以免由此產生糾紛。但是,進口代理商也要及時維護自己的權益。向客戶放貨後得不到應有的利益而產生的糾紛和法律案件不計其數。

(1)在收到客戶的真實文件後,您應該確認貨物的商品代碼,然後咨詢海關關稅。確認進口稅率。確認貨物需要什麽監管條件,如果需要各種檢驗,報關前要報相關機構檢驗。報檢所需文件:報檢申請表、原箱發票、合同、進口報關單。

(2)改單時,應督促總船公司及時將艙單發送給海關。如果有任何問題,我們應該與海關艙單室聯系,以確認艙單是否轉移到海關。

(3)海關要求開箱驗貨時,應提前與車站聯系,調配機器將托運的箱子轉運到海關指定的車站。(現場站應提前確認調箱費和拆箱費。)

2.依法檢驗商品的,應當辦理檢驗手續。

需要商檢的,在報關前使用《進口商品檢驗申請表》(加蓋公章)和兩份報關單進行登記,報關單加蓋商檢登記章辦理通關手續。檢驗手續在最終目的地辦理。

如需進行工廠檢驗,也需在報關前持箱型發票合同報關單向檢驗機構申請代檢,並在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便通關。通關後,檢驗程序可在貨場進行。

3.通關後,海關到第三查驗大廳進行第三次查驗,將裝箱單、發票、合同報關單提供給大廳內的查驗機構,由查驗機構代為申請查驗。驗貨後可在大廳統壹窗口繳費,並在白色提單上加蓋三檢放行章。

4.商檢手續辦完後,去港務大廳交港口雜費。

港口雜費結算後,港口會將提貨返還給收貨人提貨。

5.所有發貨手續完成後,可以通知提前聯系的堆場提貨。

註意事項。

(1)首先聯系港池調度室安排計劃。

(2)根據板條箱的數量,聯系車場足夠的車輛在香港要求的時間內清除。從而避免堆棧轉移和存儲的成本。

(3)箱體吊裝過程中,場內相關人員應檢查箱體是否嚴重損壞。如果是,香港需要簽署設備移交表。

6.重箱從堆場帶到現場後,應在免費期間及時移走,避免集裝箱滯留。

7.貨物清關後,到車站取回設備交接單,證明箱子沒有損壞,到船公司或船務代理處取回箱子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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