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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和增值稅的區別

進項稅和增值稅的區別如下:

1.增值稅是以貨物(包括應稅服務)在流通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流轉稅。從稅收原理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等諸多環節的增加值或商品附加值征收的壹種流轉稅。實行價外稅,即由消費者承擔,有增值才征稅,沒有增值不征稅。

2.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包括購進(含進口)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易貨方式交換的貨物、以債務收入支付的貨物、以投資方式轉讓的貨物、以捐贈方式轉讓的貨物以及在貨物買賣過程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抵扣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嚴格審核。

進項稅不可抵扣項目如下: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扣除:

1.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2.購進貨物及相關應稅服務的非正常損失;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和產成品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的消費品;

5、本條第(壹)至(四)項規定的運費和銷售免稅商品的運輸費用。

這裏企業需要註意兩點:

1,壹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2.為了滿足稅收征管的要求,稅務局壹般要求不得向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專用票,防止形成滯留票。但在實踐中,小規模納稅人也可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他們確實收到了,就沒有必要歸還和重新打開它們,所有這些都可以包括在成本中。

綜上所述,銷售貨物時應納稅額或應稅稅額為銷項稅額。所謂進項稅和銷項稅,是指增值稅的進項稅和銷項稅。銷項稅是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時向買方收取的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收取兩部分錢,壹部分是不含稅價格,壹部分是銷項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納稅人從事不同稅率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不單獨核算銷售額的,適用較高的稅率。

第四條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以下簡稱應稅銷售額)的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減除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如果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進壹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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