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財務政策的改革近年來,圍繞著支持企業改革,增強企業活力,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國務院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先後出臺了壹系列財政財務政策,這些政策主要包括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鼓勵高技術企業發展等內容。這些政策的實行,對於進壹步加快企業改革步伐,指導企業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健康有序的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取得了明顯成效。壹、 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促進企業技術進步 (壹)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適用範圍的通知》(財稅[2003]244號)規定:(1)各種所有制的工業企業(包括采礦、制造、電力、燃料及水的生產和供應,下同)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科研試制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2)企業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當年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制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臺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壹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中***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規定:(1)社會力量資助非關聯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經費,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定,其資助支出可以全額在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足抵扣的,不得結轉抵扣。(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資助中國境內不是所屬或投資,且科研成果不是唯壹提供給資助企業的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研究開發費,可比照公益性、救濟性捐贈,在計稅時準予全額扣除。(二)鼓勵企業建立技術開發機構1、國家經貿委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印發<鼓勵和支持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技術中心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經貿[1993]261號)的規定:經認定的企業技術中心進口用於開發新技術、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儀器、儀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2、根據《國務院關於<科學研究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和<殘疾人專用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的批復》(國函[1997]3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集團)技術中心等繼續享受有關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2號)的規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在合理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科學研究用品,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技術中心由國家經貿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核定。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等部門關於當前進壹步鼓勵外商投資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73號)規定:對已設立的外商投資研究開發中心,在原批準的生產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自用設備及其配套的技術、配件、備件,可按《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的規定,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三)推進企業機器設備的更新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財工字[1996]41號)規定:(1)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制造企業、汽車制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藥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其他企業某些特殊機器設備,凡符合財政部行業財務制度規定的,也可以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2)企業技術改造采取融資租賃方法租入的機器設備,折舊年限可按租賃期限和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較短的原則確定,但最短折舊年限不短於3年。(3)企業進行中間試驗,其中間試驗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4)企業購進的計算機軟件,隨同計算機壹起購入的,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單獨購入的,作為無形資產按規定的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進行攤銷,沒有規定有效期限或受益年限的,在5年內平均攤銷。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5號)規定:(1)企業購進軟件,凡購置成本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構成無形資產,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2)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報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對促進科技進步、環境保護和國家鼓勵投資的關鍵設備,確需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四) 鼓勵形成自主知識產權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49號)規定:凡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對符合《國務院關於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投資項目,除另有規定外,其購買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購置設備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9〕290號)規定:凡在我國境內投資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設備購置當年比前壹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內設計國外流片加工的集成電路產品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140號)規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國內設計並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集成電路產品,因國內無法生產,到國外流片、加工,經有關部門認定備案後,其進口環節增值稅超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二、加速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商品化加速科技成果的產業化和商品化是貫徹落實“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推動科學技術進入經濟領域,使之從潛在的生產能力轉化為現實的生產能力的關鍵環節。在鼓勵科技成果轉讓方面,國家出臺了以下稅收政策: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字[94]00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1)對農村的為農業生產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的行業,即鄉、村的農技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種子站、農機站、氣象站,以及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的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鎮其他各類事業單位開展上述技術服務或勞務所取得的收入暫免征收所得稅。(2) 對科研單位、高等學校、各類職業學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3)對學校從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2、《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外國企業為科學研究、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稅。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提供計算機軟件使用權所收取的使用費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4]304號)規定:外商向中國境內用戶轉讓計算機軟件不是采取使用權方式,對軟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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