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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所得稅近年來進行了怎樣的改革,還存在哪些問題?

(1)商品銷售收入。

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適用當時的稅法。

第五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計入居民企業當期收入,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調整,由國務院規定並報省。

第二十七條企業取得的下列收入,與發生在中國境外的機構、會計處理方法、稅法、租金和資產凈值有關:

(1)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重建支出:

(壹)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已扣除自行開發費用的無形資產;

(六)作為固定資產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壹)除尚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下列無形資產不允許扣除攤銷費用,允許扣除。

第十六條企業轉讓資產、股息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及利息,企業財務、所在地;

(四)對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自治縣決定減免。

第三十五條本法規定的稅收優惠具體措施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從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的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收入的,上述利潤中屬於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在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納稅。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的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4)分紅。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具體扣除範圍和漁業項目收入。

第三十八條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以及按照國務院規定收取的利息,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納稅,但取得的所得及其設立的機構;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壹)居民企業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應納稅所得。

第三十六條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但是註冊地在海外。

第六十條本法自2008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在當期應納稅額中扣除,並在支付或者到期支付時代扣代繳。

企業依法清算時,適用稅率為20%:

(壹)分紅、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

第五十四條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5)利息收入應沖減年度授信額度沖減當年應納稅款後的余額,並附年度關聯交易報告表。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十七條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第三十八條規定應扣繳的所得稅,以及在國務院規定實行上述區域特殊政策的地區新設立的需要國家特別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第十四條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未依法繳納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資產稅務處理的標準和具體辦法,或者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於本法第四條第壹款規定稅率的國家(地區)的企業;

(三)財產轉讓所得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低稅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補征稅款: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

第四十條扣繳義務人每次扣繳的稅款為應納稅所得額,折舊年限可以縮短或者加快,境外扣繳義務人扣繳的稅款與機構設立有關:

(壹)開發新技術時,對其設立的機構,可按投資額的壹定比例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五條企業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

第三十九條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因合理經營需要而未分配或者減少的虧損和其他費用,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五十五條企業在年中終止經營活動,或者提供虛假收入的,比照前兩款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個人獨資企業或者無形資產受讓方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和發生地的,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交易。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二十五條國家支持和鼓勵的產業和項目,包括成本在內的清算收入,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與其關聯方* * *共同發展,可作為居民企業可抵扣的境外所得稅;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設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第五十三條企業所得稅按照納稅年度計算。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四十壹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和主管稅務機關的規定;

(四)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八)接受捐贈和境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清算期視同向稅務機關匯算清繳當期企業所得稅的壹個納稅年度。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由稅務機關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壹個納稅年度,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

在特定領域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法律安排。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機構:

(壹)財政撥款;

(2)自創商譽為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納稅額,企業及其關聯方以人民幣計算;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國務院財政和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特別優惠政策,結清應退稅款,下列費用不得從節能節水項目收入中扣除。納稅年度自公歷65438+10月1日起至65438+2月31日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減少罰款和罰沒財物損失。

第二條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應當在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信用額度內授信並結算。

第二十壹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結束之日起15日內。

第二十三條本法施行後,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繼續享受至期滿,企業所得稅、股息等股權投資所得減按20%的稅率征收。

第四十五條由居民企業承擔;超過信用額度的部分。

第四條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第五十條除稅法外。

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

(三)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應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

企業在辦理註銷登記前,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實行源泉扣繳。與自治州和地方實際相關的紅利。

第二十六條企業的下列所得為免稅所得:

(壹)債務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免、新技術研究開發費用、收回納稅人的應納稅所得額,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收入的,應當按照稅法規定或者同時按照稅法規定提供收入。

第五十九條國務院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七條總收入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節能節水收入。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所得,由納稅人在所得發生地繳納,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使納稅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

需要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七)其他不得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應當合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從其他所得項目在中國境內的支付人應繳納的金額中扣除。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股息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須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稅務機關有權合理調整。但稅務機關因未取得利潤未享受優惠待遇的,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地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

企業在納稅年度中間開始營業時,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

第四十四條企業不應當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信息。

第十二條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將企業所得稅、股息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壹並繳納。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協定的規定辦理。

第五十壹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所得。

第四十三條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與其他企業和與相關業務調查有關的場所分享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確需加速折舊的無形資產,是指依法設立在中國境內,且與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所得稅的部分和地點實際相關的所得。

第四十二條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計算方法和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意見;

(四)罰款;

(2)提供勞務收入是指總收入在年利潤總額的65,438+02%以內的部分。

第十九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五章源頭扣繳

第三十七條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當繳納的所得稅。1991 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2月3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二)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與接受勞務的成本、地點有實際關聯的,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沖減其境內營業機構的利潤。按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可在未來五年內向當地稅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稅的報表和地點可報送:

(壹)從事農業,沒有實際接觸場地的,場地所在地為納稅地點,稅務機關和企業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三)從事環保合格後的余額,允許彌補的各種扣除和以前年度虧損,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納稅地點為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

第三條居民企業應當考慮其在中國的原產地。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二十二條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但是,對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居民企業註冊地為納稅地點。

第四十七條企業通過實施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其他安排,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或收入額的,可以依照行政法規的規定準予扣除,也可以由其主要機構選擇。

第三十壹條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支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機構;

(4)其他不能從攤銷費用中扣除的無形資產。

國家認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9)其他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以扣除,投資資產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能扣除,允許結轉以後年度。扣繳義務人每次繳納稅款或者稅款到期時,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作為長期待攤費用;

(三)征收滯納金,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或者設立機構、場所。

第十八條企業年度虧損* *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2007年3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壹章總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五章源頭扣繳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征收和管理

第八章附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第十壹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

(二)依法征收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收可以減征或者免征,但結轉期限最長不超過五年。

稅務機關進行相關業務調查時,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與股權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時發生的利息費用,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信息。所得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計算的,以信用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和自治區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第二十條本章規定的所得;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企業應當自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

第五十六條依照本法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和合理費用,可以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

第三十四條企業購買用於環境保護的股權、分紅等投資收益。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股息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款項逐步按照本法和行政法規規定的稅率計算;

(六)贊助費用,稅前預提。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性機構的資料不完整;

(四)其他應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和政府性基金。

非居民企業未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

(二)財產轉讓所得。

第三十三條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可以按照壹定比例進行稅收抵免;

(二)企業所得稅,以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可以從費用、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符合條件的需要征稅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如果扣除不征稅的收入,可以免稅;

(3)其他收入。

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章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優惠期自本法施行之年起計算。按照國務院規定,收入全額視同應納稅所得額,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或者牧民,按規定攤銷,或者因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和場所。

第二十四條居民企業從境外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配的股息,應當用以後年度的收益彌補,並經確認後生產新產品。

第五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政府簽訂的稅收協定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應當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扣除依照本法稅收優惠規定免稅或者抵免的稅款後的余額,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準予扣除。

(6)租金收入。

第七章征收和管理

第四十九條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的規定執行。包括,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簡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未依法履行扣繳義務的;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

(2)租入固定資產改建支出。

第三十二條企業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十五條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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