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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普查對政府部門、普查機構和人員有什麽要求?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對政府部門的要求如下:

1,國務院成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負責經濟普查的組織和實施。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國家統計局,具體負責經濟普查的日常組織和協調工作。

2、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3、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成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照國務院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壹規定和要求,具體組織實施地方經濟普查工作。

4、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應廣泛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並認真做好經濟普查工作。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對普查機構的要求如下:

1、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國務院和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指定的經濟普查任務。

2、大型企業應設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完成企業經濟普查表。其他法人單位應當指定相關人員填寫本單位的經濟普查表。

3.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在經濟普查準備階段進行單位清查,準確界定經濟普查表的種類。

4、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具有單位設立審批和登記職能的部門負責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經批準或登記的單位信息,並* * *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5、各級編制、民政、稅務、市場監管等具有單位設立審批和登記職能的部門負責向同級經濟普查機構提供經批準或登記的單位信息,並* * *做好單位清查工作。

6.縣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在當地現有基本單位名錄庫的基礎上,結合相關部門提供的單位信息,按照經濟普查社區逐壹核實清查,形成經濟普查單位名錄。

7、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根據清查形成的單位名單,做好經濟普查資料的收集、審核和上報工作。法人單位填寫法人單位調查表,並負責組織其下屬產業活動單位填寫產業活動單位調查表。

8.各級經濟普查機構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和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9.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修改經濟普查機構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數據,不得強迫或者授意經濟普查機構篡改經濟普查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根據《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第四章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對普查人員的要求如下:

1、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從有關單位聘請或抽調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各有關單位應當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

2、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身體健康,責任心強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

3.員工工資由當地經濟普查機構支付。商轉人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福利待遇不變。

4.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統壹的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後,頒發普查指導員證書或者普查員證書。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執行經濟普查任務時,應當主動出示證件。

5、普查員負責組織和指導經濟普查對象填寫經濟普查表,普查員負責指導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

6、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與經濟普查有關的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等相關原始資料和相關業務憑證,並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糾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準確的內容。

7.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有權查閱與經濟普查有關的原始財務會計、統計和業務核算以及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的相關業務憑證,有權要求經濟普查對象更正其經濟普查表中不準確的內容。

8.各級經濟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和監督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9.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的領導人不得修改經濟普查人員依法提供的經濟普查數據,不得強迫或者指使經濟普查人員篡改經濟普查數據或者編造虛假數據。

擴展數據:

經濟普查的對象:

經濟普查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第二、第三產業活動的法人單位、產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

關於經濟普查對象的規定:

1,經濟普查對象有義務接受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依法進行的調查。

2、經濟普查對象應當如實、及時填寫經濟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或者緩報經濟普查數據。

3、經濟普查對象應當按照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的要求,及時提供與經濟普查相關的信息。

經濟普查的方法:

經濟普查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小微企業和個體經營戶的生產經營可以采用抽樣調查。經濟普查應充分利用行政記錄和其他材料。

國家統計局-全國經濟普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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