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問題補充:壹、農、林、牧、漁業項目中享受免稅和減半征稅的具體範圍
《條例》第八十六條對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進行了具體細化。
壹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
包括以下項目所得:
⒈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⒉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⒊中藥材的種植;
⒋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⒌牲畜、家禽的飼養;
⒍林產品的采集;
⒎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⒏遠洋捕撈。
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項目所得
包括以下項目所得:
⒈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三不得享受農、林、牧、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項目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同時,由於《條例》第八十六條采取了正列舉的辦法,因此,該條沒有列明的項目,也不得享受該條規定的稅收優惠。
妳列的條目已經很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