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來看下發票是什麽?發票是在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方在銷售商品或者提供勞務時,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文本中載明了購買商品或者提供勞務的時間,名稱,數量,單價,以及銷售方和購買方的身份識別信息等。可以說,發票是重要的商事憑證,也是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原始單據。不僅如此,發票同時也是稅務機關進行控制稅源,征稅的重要單據。
發票和收據是不同的,發票,特別是增值稅發票,同時還是完稅憑證,現在好多企業不申報的收入,大都是不開發票的,而壹旦開了發票,就必須進行納稅申報。收據呢?只是收款證明,證明款項收到,至於收的是什麽款,可能是貨款,也可能是往來款,還有可能是借款,總之,收據跟是否存在銷售沒有必然的關系。
那麽如何避免款付了,但是發票不開的情況呢?
個人認為,首先要在進行交易前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付款方式,如何開具發票等。因為在經營過程中,有付款了不開票的,還有開了票不付款的,如果有這種情況,合同就能起到壹定的約束作用。
那麽題主所說的,對公賬戶付了款了,不開發票怎麽辦?
第壹,先跟對方溝通,先君子後小人,要求對方開具發票,這是義務。
第二,如果對方不開發票,可以準備好資料,比如收款收據,合同,以及對公轉賬的明細或者其他的資料向稅務局舉報。
稅務局收到舉報會來核查此項銷售在業務發生時,是否申報無票收入,如果銷售發生了,但是沒有申報收入,那就是偷稅漏稅了。相比這壹點點發票,引起稅務機關的關註,時常來查個賬啥的,銷售方肯定會更關註後者吧。
假如題主用現金支付的,那估計就有點懸了,銀行轉賬有銀行系統提供的轉賬水單,現金支付對方不承認收據,還真是有點難辦。
事後追責遠不如事前的防患於未然,所以,首先找個信譽好的合作夥伴,其次做事先君子後小人,簽訂合同約束雙方,事後追責浪費精力物力,實在是無奈之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