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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收入包括哪些收入?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經營所得包括:

(1)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生產經營所得,在中國境內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三)個人從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租賃、分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綜合收益與營業收入的區別:

(1)範圍不同:個人取得的經營所得包括上述四種。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是指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其中,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飾、安裝、繪圖、檢測、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同行評議、書畫、雕塑、影視、錄音、錄像、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濟服務等。

(2)兩公司納稅義務不同: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申報繳納,無論業務收入是否經過審計或審批,公司在支付款項時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目前只有納稅人取得的經營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其余八項所得都有扣繳義務人。也就是剩下的8項收入需要由繳費人代扣代繳!

目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並申請代開發票的,不再征收上述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取而代之的是,付款人會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3)兩者稅率不同:《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減除費用百分之二十後的余額為收入額。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成本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超過4000元的,按20%計算扣除費用。

(4)納稅人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業務收入的,不能同時從業務收入和綜合所得中扣除費用6萬元。有綜合收益的,應當從綜合收益中扣除;沒有綜合收益的,從營業收入中扣除。

(5)《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壹條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繳預繳稅款;需要結算的,應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結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後,應當按年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並於每月或者季度終了後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應當在次年3月31日前進行結算和支付。”

只有審計收取的業務收入才需要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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