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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所得年度匯繳申報時間

01哪些納稅人需要辦理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的規定,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您可以登錄自然人電子稅務局(扣繳端),點擊菜單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查看征收方式、投資者信息,獲取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信息。

02什麽時候向哪裏的稅務機關申報?

(壹)申報時間:

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

(二)申報地點:

1.匯算清繳申報: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2.年度匯總申報: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選擇向其中壹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03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應註意哪些有關規定?

(壹)1.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註意: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21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號)第四條: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可在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中申報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復申報減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個人所得稅稅款;

(2)稅收滯納金;

(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

(5)贊助支出;

(6)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

(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4.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壹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6.經營所得稅前扣除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主要稅前扣除標準列舉如下:

(二)可以享受哪些減免優惠?

1.減半征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只有個體工商戶可以享受上述減免政策,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享受該減免政策。

*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並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2.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個人所得

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 (含30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部分,按應納稅額減征90%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同時符合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兩種及以上身份的,選擇壹種身份享受減征稅收優惠,不得重復享受。

個人取得所屬期為2021年1月1日之後的經營所得的減征參照執行。

3.隨軍家屬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4.軍轉幹部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5.退役士兵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廣東省限額標準為14400元)。

6.重點群體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廣東省限額標準為14400元)。

04辦理渠道有哪些?

(壹)遠程辦稅渠道:

(二)辦稅服務廳:

如果您不方便登錄系統遠程辦理,也可以攜帶相關紙質申報資料,預約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05申報操作指引

哪些納稅人需要辦理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

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實行查賬征收的,需要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需要選擇向其中壹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並報送《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計算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應註意哪些規定?

1.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註意: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壹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

2.個體工商戶業主、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的工資薪金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3.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個人所得稅稅款;(2)稅收滯納金;(3)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4)不符合扣除規定的捐贈支出;(5)贊助支出;(6)用於個人和家庭的支出;(7)與取得生產經營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8)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準扣除的支出。

4.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投資者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與企業生產經營費用混合在壹起,並且難以劃分的,全部視為投資者個人及其家庭發生的生活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5.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6.經營所得稅前扣除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執行。主要稅前扣除標準列舉如下:

辦理渠道有哪些?

(壹)遠程辦稅渠道:

(二)辦稅服務廳:如果您不方便登錄系統遠程辦理,也可以攜帶相關紙質申報資料,預約前往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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