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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和結案後的流程

法律主觀性:

調查後什麽時候可以結案,沒有明確規定,要看具體案情。1.公安機關將視情況對其予以刑事拘留。三天後提交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壹至四天。檢察院壹般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脫逃、結夥或者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在提請逮捕時可以延長到壹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壹般在十幾天,最長的是37天。2.逮捕後的偵查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的地區,重大犯罪集合搜查組案件,在逃犯罪,經省檢察院批準,可以再延長兩個月。對可能判處十年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經省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3.然後,由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撰寫案情,將案卷和證據移送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壹般是壹個月,重大復雜的項目可以延長半個月。4.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壹個月內完成,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結束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5.檢察院公訴科審查完畢後,會寫公訴書,向相應法院提起公訴。6.最後,上法院。庭審為二審終審制,壹審在法院受理並宣判後壹個月內進行,最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的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人員,可以再延長壹個月。7.被告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壹審判決確有錯誤,也可以向上壹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8.二審的審理時限和壹審壹樣,也是壹個月,不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邊遠地區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或者在逃犯罪,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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