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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寧畬族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關於修改《景寧畬族自治縣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決定(2021)

壹、將第壹條修改為:“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促進經濟社會和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景寧畬族自治縣(以下簡稱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二、將第二條修改為:“在本自治縣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三、將第三條修改為:“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四、將第四條修改為:“水資源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綜合利用、節水優先、系統治理的原則,發揮水資源的多種功能,提高水資源的利用率。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用水,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用水以及航運等需要。”五、將第五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依法開發、利用水資源,並保護其合法權益。開發、利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

“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符合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要求,維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庫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維護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防止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六、增加壹條,作為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水環境,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七、刪去第六條。八、將第七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權限負責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工作。

“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轄區內水資源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水資源的管理工作。”九、增加壹條,作為第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報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十、增加壹條,作為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對在水資源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十壹、增加壹條,作為第十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態流量監測預警機制,優化河流的生態流量控制目標。”十二、增加壹條,作為第十壹條:“建設跨流域、跨區域水資源配置工程應當符合水資源節約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

“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資源配置工程水源區的市場化、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生態補償資金應當優先用於水源區的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區保護範圍內村(居)民的生活保障、生產補助。”十三、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二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級相關規劃,加強中國農村水電之鄉建設,建立健全農村水電產業的監督、管理機制,改善流域生態環境,逐步形成以林蓄水、以水發電、以電養林的良性生態循環體系,促進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十四、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源頭保護,加快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自然植被和濕地,涵養水源,對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按規劃逐步退耕還林,防治水土流失和水體汙染,改善生態環境。”十五、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禁止開墾濕地。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築壅水、阻水設施或者構築物。

“禁止排放未經處理達標的有毒有害廢水,禁止在水域灘地內或者水庫、渠道管理範圍內傾倒、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十六、增加壹條,作為第十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江河、湖泊、水庫以及水渠、水塘等水域的綜合治水工作,實行河長制。”十七、將第十條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自治縣人民政府支持小水電站進行綠色改造,增效擴容,泄放生態流量,維護河流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提高水資源利用率。建立綠色可持續小水電長效管理機制。”十八、刪去第十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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