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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

法律主觀:

問:由於2008年新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 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要向勞動者支付壹定的 經濟補償金 。請問 解除勞動合同 時勞動者所取得的經濟補償金是否要交 個人所得稅 呢?如果要交所得稅,那麽此部分經濟補償所要交的所得稅應如何計算?下面 網 小編就帶大家去了解壹下相關的內容。 回復:您好: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第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 平均工資 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 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稅發[1999]178號文件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壹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壹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壹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壹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據此,妳單位給勞動者的補償金如果沒有超過當地平均工資的3倍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超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的部分可按國稅發[1999]178號文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 地稅 務機關咨詢。

法律客觀: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

(壹)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並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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