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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議制度

第壹條為規範臨武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議事規則,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確保依法規範行使權力,特制定終會制度。

第二條常務會議的內容如下:

(壹)傳達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省、市、縣政府的重要指示和黨組會議精神;

(二)貫徹國家、省、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重要問題的決議,研究具體實施措施;

(三)傳達貫徹黨組會議精神;

(四)組織本局工作人員學習政治理論、有關法律法規、專業知識等。,提高人員素質;

(五)研究局年度工作要點和階段工作計劃;

(六)討論決定涉及規範權力運行體制的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審批事項,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等需要常務會議專題研究的事項;

(七)研究決定向上級提交的重要報告;

(八)聽取工作匯報或者研究專項工作並作出決定;

(九)研究人員分工和工作變動、考核、獎懲等相關事項;

(十)其他需要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和決定的事項。

第三條常務會議原則上在每周壹上午召開,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四條局級領導幹部應當參加常務會議。參會人數不足三分之二時,原則上不召開常務會議。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召開常務會議的,應告知與會人員會議議程並征求意見。根據需要,相關股室負責人可以列席會議,有建議權,無表決權。

第五條常務會議議題由與會人員提出,由主任確定。原則上,決定事項應在會議召開前1天通知並送達與會人員。

第六條理事會實行主任負責制。在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主任會做出最後的決定。會議由主任主持,壹般由委托人做出最終決定;重要事項需事先請示主任後決定。

第七條在常務會議上提出議題的有關人員,應當對擬討論研究的事項提前做好準備,並根據會議主持人的要求向會議報告,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第八條出席常務會議的人員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向主任或者主任委托主持會議的人員請假。

第九條有關人員必須認真執行常務會議的決定,不得擅自改變。因實際執行中遇到問題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應當提交常務會議復議。

第十條常務會議記錄應當詳細。會議記錄的項目要求:1,會議名稱;2.會議的時間和地點;3.會議議題;4.會議主持人;5、出(列、空缺)會議人員的姓名,並註明缺席原因;6.會議記錄器;7、會議討論發言記錄,記錄每個與會者的發言,以及不同的意見和論點;8、會議決議和決議。9.會議記錄應由與會者簽字確認。

會議記錄應分類編目,標明開始和結束日期,並存檔備查。重要會議記錄由辦公室形成並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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