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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計算土地增值稅增值額時應註意些什麽問題

在具體計算

增值額

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壹,

房地產開發企業

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

土地使用權

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得

加計扣除

。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並允許加計扣除20%。這可以使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壹個基本的

投資回報

,以調動其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註意加計扣除的對象只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於其他納稅人。

第三,當納稅人轉讓新房時,可以扣除其已繳納的契稅;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舊房,因為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此項,在計征

土地增值稅

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第四,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由

稅務機關

參照評估價格確定項目金額(即房屋及建築物的重置

成本價

乘以成新度

折扣率

後價值),以及在轉讓時繳納的有關稅金。這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按原成本價作為

扣除項目金額

,不盡合理,而采用評估的重置成本價能夠相對消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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