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額
時,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進行處理:
第壹,
房地產開發企業
對取得土地或房地產使用權後,未進行開發即轉讓的,計算其增值額時,只允許扣除取得
土地使用權
時支付的地價款、繳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不得
加計扣除
。這樣規定的目的主要是,抑制“炒”買“炒”賣地皮的行為。
第二,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使用權後進行房地產開發建造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支付的地價款和有關費用、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和規定的費用、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並允許加計扣除20%。這可以使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有壹個基本的
投資回報
,以調動其從事正常房地產開發的積極性。註意加計扣除的對象只能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不適用於其他納稅人。
第三,當納稅人轉讓新房時,可以扣除其已繳納的契稅;如果納稅人轉讓的是舊房,因為在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中已包括此項,在計征
土地增值稅
時,不另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
第四,轉讓舊房及建築物的,在計算其增值額時,允許扣除由
稅務機關
參照評估價格確定項目金額(即房屋及建築物的重置
成本價
乘以成新度
折扣率
後價值),以及在轉讓時繳納的有關稅金。這主要是考慮到如果按原成本價作為
扣除項目金額
,不盡合理,而采用評估的重置成本價能夠相對消除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比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