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是指納稅人購買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支付或者承擔的增值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包括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以易貨方式交換的貨物、以債務收入支付的貨物、以投資方式轉讓的貨物、以捐贈方式轉讓的貨物以及在貨物買賣過程中支付的運費。在確定進項稅抵扣時,必須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嚴格審核。
企業接受捐贈存貨時,應當按照會計法規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原材料等科目。壹般納稅人涉及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應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包含進項稅額”科目,接受稅法確定的捐贈存貨的入賬價值,貸記待轉讓資產價值,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價值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和應交稅金”科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九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在結轉後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八條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為進項稅額。
下列進項稅允許從銷項稅中扣除:
(1)從賣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
(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價格和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註明的扣除率11%計算進項稅額,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進項稅計算公式:
進項稅=進價*扣除率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買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境內不動產,從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稅款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
扣除項目和扣除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