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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核定管理辦法

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核定管理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範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和中國境內銷售的所有品牌和規格的卷煙。

應稅價值(以下簡稱應稅價值)卷煙消費稅最低。核定的範圍是卷煙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中銷售的所有品牌和規格的卷煙。

第三條卷煙價格信息采集的內容包括:卷煙品牌規格、卷煙類別、卷煙包裝條形碼、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銷售量等相關信息。

第四條卷煙批發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卷煙價格信息的采集和審核。

第五條《卷煙批發企業月銷售額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是卷煙批發企業申報繳納消費稅(以下簡稱納稅申報)的附件資料,由卷煙批發企業按月填寫,在按月申報納稅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六條卷煙生產企業年銷售額明細表(以下簡稱明細表,見附件)由卷煙生產企業於次年6月38日+10月填寫,並於當月申報納稅時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第七條清單及明細清單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於報告期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逐級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級國稅局)。省級國家稅務局應於次月15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

第八條國家煙草專賣局在核定生產企業新品牌、新規格卷煙銷售價格的當月,向國家稅務總局發送新品牌、新規格卷煙信息,發送卷煙品牌規格、類別、煙包條形碼、調撥價格、批發價、計稅價格建議等信息。

卷煙生產企業應在實際銷售新品牌、新規格卷煙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上述資料。

第九條本辦法第三條所稱包裝卷煙條碼按照以下標準采集:

(1)對於標準條裝卷煙(200支/條),為包裝卷煙的商品識別代碼;

(二)非標準包裝的卷煙,為實際包裝的卷煙商品識別代碼。

第十條計稅價格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按照卷煙批發環節的銷售價格減去卷煙批發環節的批發毛利核定並公布。應稅價值的批準公式為:

某品牌某規格卷煙的計稅價值=批發環節銷售價格×(1-適用批發毛利率)

第十壹條卷煙批發銷售價格,根據稅務機關征收的所有卷煙批發企業在價格征收期內,本品牌和規格卷煙的數量、銷量加權平均計算。計算公式為:

第十二條卷煙批發毛利率的具體標準是:

(壹)調撥價146.15元的卷煙34%;

(二)其他卷煙29%;

(三)二等香煙25%;

(四)三類卷煙25%;

(五)四類卷煙20%;

(6)第5類香煙15%。

調整後的卷煙批發毛利率將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發布。

第十三條卷煙的計稅價格已經核定,在下列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將重新核定計稅價格:

(壹)卷煙價格調整;

(2)卷煙批發毛利率調整;

(三)通過清單收取的卷煙批發銷售價格扣除卷煙批發毛利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卷煙平均銷售價格高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10%的。

第十四條計稅價格核定的時限是:

(壹)新品牌、新規格卷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信息後的次月批準並發布,信息采集期為8個月或6個月後。

(二)已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1.如果全行業卷煙價格或毛利率調整,國家煙草專賣局應提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調整計稅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批準並下達調整應稅價值申請;

2 .個別品牌和規格卷煙價格的調整,由卷煙生產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重新核定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批準並下達調整應稅價值申請;

3.連續6個月高於應稅價值的,經相關省級國家稅務局核查,且無正當理由的,國家稅務總局在收到省級國家稅務局核查文件後1個月內予以核定放行。

第十五條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批準,新牌號、新規格卷煙的計稅價格,生產企業應按卷煙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應稅價值的卷煙,生產企業實際銷售價格高於應稅價值的,按照實際銷售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申報應納稅額;實際銷售價格低於計稅價格的,以計稅價格確定適用稅率,計算申報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對於未在6個月內向國家稅務總局報送信息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國家稅務總局將根據清單中匯總的實際銷售價格,適用最低批發毛利率核定計稅價格。

第十七條卷煙批發企業虛報批發環節實際銷售價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卷煙生產企業使用核定計稅價格的其他品牌、規格的卷煙,導致少繳消費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從新品牌、新規格的卷煙投放市場之日起,調整卷煙生產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追回少繳的消費稅,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備案信息和《名單》,建立全國統壹的卷煙信息數據庫,記錄各種品牌和規格卷煙的核價相關信息。

第二十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卷煙品牌規格”是指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的卷煙商標品牌規格。

“卷煙類別”是指國家煙草專賣局劃分的卷煙類別,即壹類卷煙、二類卷煙、三類卷煙、四類卷煙、五類卷煙。

ⅰ類卷煙:指轉移價格為100元/標準條(200支,下同)的卷煙。

二類卷煙:指70元中每標準品調撥價低於100元的卷煙。

三類煙:指每標準條轉讓價格滿30元不滿70元的卷煙。

四類卷煙:指每標準品調撥價在16.5元以上不滿30元的卷煙。

五類卷煙:指每標準條分配價格低於16.5元的卷煙。

“包裝卷煙條形碼”是指由國家煙草專賣局批準頒發的13位包裝卷煙的商品識別代碼,以及非標準包裝(如聽裝、平盒裝)卷煙的商品識別代碼。

“新品牌卷煙”是指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新註冊商標,且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卷煙。

“新規格卷煙”是指2009年5月1日卷煙消費稅政策調整後,卷煙名稱、產品類型、條盒包裝形式、包數等主要信息發生變化時,必須作為新產品重新申請新卷煙條碼的卷煙。

“卷煙調撥價”是指卷煙生產企業向商業企業銷售卷煙的價格,不含增值稅。

本辦法所稱銷售價格和銷售金額不含增值稅。

第二十壹條本辦法自2012 10 1起施行。2003年6月2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同時廢止。

附:表1。卷煙批發企業月銷售額明細表及填表說明(略)

表二。卷煙批發企業月度銷售明細匯總表及填表說明(略)

表3。卷煙生產企業年銷售額壹覽表及填表說明(略)

表4。卷煙生產企業年度銷售明細匯總表及填表說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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