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兵創業稅收優惠
1.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
優惠內容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從事個體經營;
2.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608號)的規定退出現役並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享受主體
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
優惠內容
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小型企業實體,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稅收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享受條件
1.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2.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中“不動產租賃服務”、“商務輔助服務”(不含貨物運輸代理和代理報關服務)、“生活服務”(不含文化體育服務)範圍內業務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隨軍家屬創業稅收優惠
1.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每壹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壹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
優惠內容
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2.每壹隨軍家屬只能按上述規定,享受壹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隨軍家屬必須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並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後勤機關出具的證明;
2.隨軍家屬必須有師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證明;
3.每壹名隨軍家屬可以享受壹次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自主擇業幹部創業稅收優惠
1.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
優惠內容
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主體
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從事個體經營,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3.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
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
2.軍隊轉業幹部必須持有師以上部隊頒發的轉業證件。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