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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二手車交易稅收費標準

交易價格高於申報價格的,就按交易價格的4%/2征收;交易價格低於申報價格的,就按申報價格的4%/2征收。其中的交易價格就是不包含稅費和雜費的裸車價格,申報價格則是車輛的估價。

交易稅是指對牲畜、棉花、土布、糧食、藥材等5種產品,經牙紀在市場成交時向買方從價征收的壹種稅。早在抗日戰爭和解放戰爭時期,華北區等革命根據地人民政府就曾在鄉村集市征收交易稅。由於全國各地解放有先有後,各地制定的征稅辦法差別較大。

1949年9月,華北人民政府頒發的《華北交易稅暫行辦法》規定,交易稅的稅率: 牲畜為4%、棉花、糧食、布匹均為2%,稅款由買方繳納。

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將交易稅列為全國性稅種之壹,但由於未頒發統壹的交易稅條例,各地區的征稅辦法仍不盡相同。直到1951年3月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對交易稅的征收品目、稅率及手續費等作了原則規定後,才在全國統壹推行。

征稅項目為棉花、藥材、土布、糧食、牲畜5項產品。1950年7月又規定,將征稅範圍限制在只對有牙紀市場者征收。1951年第三屆全國稅務會議確定:交易稅征收地為交易行為所在地,避免中途檢查與事後追補。征收品種適當縮小,只限於牲畜、糧食,在全國開征。

交易稅征收辦法為直接征收和委托代征。牲畜稅率為5%,起征點為1頭;糧食稅率為2%,起征點為2鬥;其他大宗產銷貨品稅率為2%~5%。1951年11月,為適當平衡機制棉布與土布稅負,土布交易改征貨物稅。

1953年修正稅制時,將交易稅中的棉花交易稅並入商品流通稅;糧食交易稅改征貨物稅;停征藥材交易稅;僅保留牲畜交易稅,使之成為壹個獨立的稅種。1962年,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制訂的《集市交易稅試行規定》,開征集市交易稅。至此,中國的交易稅只有牲畜交易稅和集市交易稅兩個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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