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費指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包括籌建期間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改註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購建成本的匯兌損益和利息等支出。企業發生的下列費用,不得計入開辦費:應由投資者負擔的費用支出;為取得各項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籌建期間應當計入資產價值的匯兌損益、利息支出等。稅務處理上,《中華人民***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在籌辦期發生的費用,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期限不得少於五年。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如果妳公司從4月開始生產經營,4月發生的費用就可直接入間接費用,4月前費用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並從4月開始攤銷。
會計處理上,《企業會計制度》第五十條規定,除購建固定資產以外,所有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壹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會計法與稅法規定有抵觸,按照新《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的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因此,開辦費的處理,可先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壹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但在申報納稅時,再按照稅法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按不少於5年攤銷期攤銷。
所以根據新制度對資產的定義,開辦費屬於費用性支出,應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壹次性進入損益,而不再作為資產進行分期攤銷。通常是轉入管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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