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金額、稅額開錯的
1如發現金額或稅額多開或少開,但購銷雙方未作賬務處理,則購貨方可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回(商品銷售發票即可退回發票聯,下同),由銷貨方重開正確的發票,銷售方將原發票聯、抵扣聯和記賬聯加蓋“作廢”戳記,粘貼在原存根聯後面,註明原因。
2如發現金額、稅額少填開的,但壹方或雙方已作賬務處理,則可由銷貨方按少開的差額,補開壹張藍字專用發票,並在備註欄說明情況,同時對少開的金額應進行納稅申報。
如屬銷售金額、稅額多填的,但有壹方已作賬務處理,可分別情況處理:
(1)對銷貨方已作賬務處理的而購貨方未作賬務處理,則可由購貨方將原發票聯、抵扣聯退回銷貨方、銷貨方憑以作銷貨退回處理,然後重新開具,開票日期填寫重新開具的日期,並重新申報納稅,銷貨方作銷貨退回處理的方法,可比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162號文件有關“銷貨退回折讓”的規定處理,即可憑購貨方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開相同的紅字專用發票,將記賬聯撕下,作沖減銷項稅金的憑證,紅字發票聯和抵扣聯不得取下,將退回的藍字發票發票聯和抵扣聯,粘貼在紅字發票聯和抵扣聯後面,並在上面註明藍字,放在紅字專用發票記賬聯的存放地點。
(2)對購銷雙方均已作賬務處理的,可由購貨方比照《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就其多開的部分差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銷貨退回折讓”手續,取得紅字發票,各自沖減銷售金額、銷項稅金和進項金額、進項稅額。
2、屬票面填寫不符合規定的
如錯開的專用發票只是票面填寫不符合規定,並不影響金額和稅額的,無論雙方是否已作帳務處理,壹律采取換票方式,由購貨方將原票退回,銷貨方重新開具符合規定的專用發票;開票日期按重新開具的日期填寫,並註明“換票重開”字樣,退回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作廢”戳記,粘貼在新開的專用發票存根聯後。在填報“發票使用手冊”時,只填發票號碼,在銷貨金額或購貨金額欄註明“換票”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