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字增值稅發票和作廢增值稅發票有什麽區別?
1.不同的定義
作廢是指在開票當月,發票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作廢,然後重新開具。紅沖是指以前開出的發票,已經核算,不能作廢。只能開具相同的紅字“負”發票沖抵原發票,然後再開具藍字發票。
2.不同的時間限制
增值稅發票開具紅字發票沒有時間限制,只要符合開具紅字發票的相關規定即可。無效發票只能在開票當月開具。
3.增值稅電子發票的處理是不同的。
增值稅電子發票開具後不能作廢,只能紅沖。納稅人開具電子發票後,在發生銷售退貨、開票有誤、暫停應稅服務等情況時,可以開具紅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紅字發票是指原發票有誤或需要更正,需要重新開發票來調整賬目。(原發票叫藍票,紅抵消是相對於原票)3天內可以完成。接受審計要求:
1.對收付款雙方都沒有記錄的紅字對沖發票的處理。收款人應收回需要加蓋紅章的發票,在每張發票上加蓋“作廢”字樣,並按正確金額重新開具發票;
2.收款方與付款方均已入賬的紅字對沖發票的處理。付款人憑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抵扣憑證》到收款人處辦理發票抵扣手續。收款人憑付款人的“紅字發票憑證”按紅字發票金額開具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再按正確金額重新開具發票。同時,收款人應在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第壹聯(存根聯)後粘貼“紅字發票證明”以供核對;
3.對付款方已入賬,收款方未入賬的紅字對沖發票進行處理。付款人應出示當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的“紅色發票證明”。同時,收款人應將紅字發票第三聯(記賬聯)連同“紅字發票證明”粘貼在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第三聯(記賬聯)後,以備核對;
4.對收款方已入賬,付款方未入賬的紅字對沖發票進行處理。收款人應收回紅字發票,並按紅字發票金額開具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再按正確金額重新開具發票。同時,收款人應將第二聯紅字發票(發票聯)粘貼在第二聯紅字發票或負數發票(發票聯)後,以備核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如果個人的增值稅發票沒有寫在擡頭,就是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信息不全,不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