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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紅字發票有限制時間嗎

普通發票開紅字發票時間上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後,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並註明“作廢”字樣後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後開具紅字發票。

符合作廢條件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發票註明作廢,開票軟件註明作廢。

(壹) 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 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 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擴展資料:

(壹)發票因購貨單位信息輸錯的(包括稅號、名稱、地址等)除要提供證明原件之外,還需提供購貨單位的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二)銷貨方將購貨方名稱開錯,如應開給A公司卻開給了B公司的,需發票上開具公司名稱的企業出具壹份證明,說明發票代碼和號碼、陳述公司未與銷貨方發生此筆業務,並承諾此發票為認證抵扣;實際應接收發票的購貨方出具壹份證明,說明公司向銷貨方購買貨物,未收到發票。

(三)購買方公司名稱變更的需要提供對方工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書復印件並加蓋對方公司公章。

(四)發票單價、數量、品名等開具錯誤的,除需提供證明之外還需提供原訂單復印件並加蓋公章。

(五)發票重復開具,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需提供以前開具的發票記賬聯復印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紅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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