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費發票是指服務業統壹發票的應稅項目壹欄為“提供勞動”的發票。個人到稅務機關開具勞務發票,憑據發票領取單位報酬。單位幫付出勞務的個人前往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納稅義務人還是付出勞務且收到報酬的個人。其中個人代開勞務發票涉及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各項稅費的計算方式具體如下:
壹、增值稅:開具勞務發票的增值稅稅率為3%。
二、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作為計算基礎,對應稅率分別為:7%、3%及2%。
三、個人所得稅:每次收入不超過不足4000元的,扣減800的免征額,超過4000的,扣減20%的免征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