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增值稅發票的規格和型號可以不用填寫的,如果填寫了,要保證購進和銷售的壹致性才可以。
2.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制設計印制的,只限於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
3. 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改革中很關鍵的壹步,它與普通發票不同,不僅具有商事憑證的作用,由於實行憑發票註明稅款扣稅,購貨方要向銷貨方支付增值稅。它具有完稅憑證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壹個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的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賦的完整,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
擴展資料:
第壹條為了加強發票管理和財務監督,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維護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印制、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第四條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統壹負責全國的發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以下統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依據各自的職責,***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發票管理工作。
財政、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配合稅務機關做好發票管理工作。
第五條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以及使用範圍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第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並酌情給予獎勵。
第七條增值稅專用發票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企業印制,其他發票,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的企業印制。
第八條印制發票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設備、技術水平能夠滿足印制發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嚴格的質量監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