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普通法票的”擡頭“是自然人、社會團體、行政事業單位的,不用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增值稅普通法票的”擡頭“是企業的,就要填寫納稅人識別號。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其《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的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壹次性如實開具,並加蓋發票專用章。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壹次打印,內容完全壹致。
擴展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16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因此,收款方應當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及企業實際經營業務的內容如實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填寫的項目應齊全,否則屬於未按規定開具發票的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