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壹個罪名叫“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為他人、為自己、為他人或者為介紹他人虛開發票,違反有關規範,給國家造成損失的行為之壹。增值稅是我國自1994起全面推行的新稅種。對於減少稅收環節、合理征稅、促進稅收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猖獗,審判實踐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認定存在諸多問題。
誰會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壹般來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主體包括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主要分為三類:
第壹類是有權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總數中,這類犯罪所占比例較小,但仍時有發生。
第二類是具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本主體實施本罪有兩種情況:
首先是為了銷售商品而為他人開具“大頭小尾”發票,或者為了多抵扣稅款而在購買商品時要求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是以單位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收取“開票費”為條件,到處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牟取暴利。
第三類是不具備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有的通過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有的通過自己拿起、送給他人或轉讓給他人的方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然後虛開牟利。他們為了不同的目的錯誤地使用它,有些是為了他們自己的利益去欺騙和逃稅,等等。有的為他人做虛假陳述獲取“開單費”等等。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什麽行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客觀上表現為無貨物銷售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有貨物銷售開具內容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行為有四種:
1,為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在明知其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情況下,為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在明知其已經購買或者提供應稅服務的情況下,開具虛假數量、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
2.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明知他人沒有貨物買賣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服務,或者明知自己有貨物買賣或者已經提供、接受應稅服務,仍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3.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沒有購銷貨物或者沒有提供、接受應稅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合法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即使有購銷貨物或者已經提供、接受應稅服務,也要求他人開具不真實數量、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進行實際經營活動,但要求他人為自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4.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指合法擁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與要求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或者個人之間進行溝通、牽線搭橋的行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是騙取稅款還是非法抵扣稅款。虛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要達到法定情形才能構成犯罪;否則應根據本法第13條認定為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NPC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下午,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可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騙取國家稅款5萬元。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具體表現
1.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方法是在出票人的存根聯和記賬聯上填寫小額,在收票人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上填寫大額,利用二者的差額少記銷項稅額。開票方在繳稅時出示會計憑證,金額較小,因此應繳稅款也較小;收票人扣稅的時候出示了抵扣聯,抵扣聯大,所以扣的稅也大。這樣,開票人和收款人都在侵蝕國家稅收。
2.發票是“拆開使用,單式填寫”。出票人將整張發票拆開,自用。使用時,存根聯和記賬聯按貨物實際成交金額填寫,開具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金額較大,使收票人達到多抵扣稅款而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滿足收票人的犯罪需要,促進自己的銷售。
3.“撕填發票”,即“鴛鴦票”。故意擡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稅額。
4.“相對”是指出票人和付款人相互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自己是出票人,自己是付款人。
5、“開環”,即幾個單位或個人串聯起來,就像壹個環。值得註意的是,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中,無論是在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開具,還是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開具,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定罪標準,都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罪處罰。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特征
1,犯罪的復雜性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有四種形式:為他人代開、為自己代開、為他人介紹他人代開。這四種情況往往交織在壹起,使得案情復雜。有些案件還涉及多個省市的幾十個單位。
2.隱藏罪行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買賣雙方壹般不直接聯系,大多是通過中介介紹接頭後洽談成交。另外,交易雙方在賬目上做了“技術”處理,具有壹定的智能性,在日常檢查中不易察覺。所以這類案件大多是舉報、控告、自首等。,這也造成涉案單位和個人不立案,反而容易造成大案要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