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在5月發布《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但是並不是所有報銷發票都需要稅號,此次新規針對的主要就是企業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定額發票不在實施範圍內,個人采購、政府和事業單位也不受影響。此外,公告裏所指的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也就是說,從7月1日開始,消費者不管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普通發票,只要發票擡頭為企業,都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根據稅法規定,開票日期在7月1日之後的發票,如果沒有填寫這些信息就屬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再作為稅收憑證計稅、退稅、抵免等。
除了普通發票也要提供稅號,還有消息稱,7月1日起,去商場超市買東西,不能再開“食品”“日用品”“辦公用品”“禮品”等籠統的稱呼,必須按照明細如實填寫。對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公告中表示,銷售方開具發票時,應如實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相符的發票。購買方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揚州弘瑞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顧世漢對此解讀稱,其實這並非是什麽新規,“發票內容應該按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是稅法早就有的規定。只不過,之前人們購物時往往按照食品、辦公用品這種大類開具,這就造成了壹些違規空間。比如有人可能會買了食品而要求開成辦公用品到單位報銷,其實是與實際交易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