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1.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3.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4.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依法執行公務條件: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為,屬於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抽象的職務權限或壹般的職務權限。基於依法治國的原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具有事項上、場所上的範圍,此即壹般的職務權限,如果超出了這種壹般的職務權限,則不能認定為依法執行務。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何分擔內部事務,則不影響其職務權限。例如,稅務人員從事稅收征管工作,就是其壹般的職務權限,盡管稅務人員內部存在分工,但稅收征管工作都屬於其壹般職務權限內的職務。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實施該職務行為的具體的職務權限。在通常情況下,具有實施某種職務行為的抽象的職務權限的人,也具有實施該職務行為的具體的權限,但也存在不壹致的情形,即在某些情況下雖然有抽象的職務權限,卻無具體的職務權限。特別是在實際上需要通過分配、指定、委任才能實施某種職務行為時,只有經過分配、指定、委任,才能認為具有具體的職務權限;否則沒有具體的職務權限。例如,並非任何司法警察都有執行死刑的職務權限,並非任何警察都有執行逮捕的職務權限。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條件、方式與程序。在許多情況下,職務行為要取得合法性,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重要條件、方式與程序。如逮捕犯人,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方式與程序,否則便屬於非法逮捕。但應註意的是,對於法律上的壹些任意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予以違反的,不應認定為非法執行職務。換言之,從保護公務與保障國民人權相調和的觀點出發,只要沒有違反保護執行職務的對方的權益所必要而且重要的程序要件,就應認定為依法執行職務。
三、妨礙公務罪特征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侵害的對象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並且是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
2.在客觀上表現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所謂暴力通常表現為毆打、捆綁、禁閉等侵犯人身的強力行動;所謂“威脅”通常表現為以殺害、傷害、毀滅財產或毀滅名譽等形式實行精神強制。
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國家工作人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有意用暴力、威脅方法進行阻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