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壹條、《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2.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 年(24 個月)的,該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 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 號)。
3.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符合條件的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24 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 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4.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符合條件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24個月)的,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 抵扣法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 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5.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 年(24 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 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註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 尚未抵扣完的,可自註銷清算之日起36 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 號)。
6. 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壹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壹,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按單壹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 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 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