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吉林省為例,根據《吉林省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第二十條,公章刻制由縣級公安機關核發,並在公章刻制許可證上加蓋縣級公安機關公章。
2.根據《吉林省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第二十壹條規定,刻制公章許可應當堅持屬地管理原則,即縣級公安機關只負責受理本行政區劃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刻制公章的申請。核發刻制公章許可證是當務之急。
3.根據《吉林省公安機關公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申請刻制公章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交相關材料:
(1)新設立的境內企業須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2)個體私營小商店、餐館、經營部、加工廠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3)外資企業(含中外合資企業)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有關部門批文原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或護照等有效身份證件及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4)企業申請刻制分支機構、部門印章及各類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只能由具有法定代表人資格的單位申請),須持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或相關設立文件或批文原件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單位負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或單位負責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5)刻制法定代表人印章,需持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承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法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及復印件,或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原件。
(6)報關專用章須持有海關出具的介紹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報關企業登記證、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及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及復印件、經辦人身份證及復印件。
擴展數據:
申請刻制印章的單位或個人自審批之日起三個月內未領取公章的,由頒發刻制印章許可證的單位監督銷毀。
因單位註銷、名稱變更,用新印章更換原印章的,只能憑單位出具的介紹信和公安機關出具的銷毀證明,經備案後更換原印章。原印章統壹交公安機關銷毀。更換原印章,需在印章信息變更卡上貼上新舊印章圖像並註明。
公章遺失的,申請人或者申請人應當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紙上聲明該公章作廢。公示三天後,如無疑問,以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無效宣告聲明原件和公章遺失說明材料為準,辦理刻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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