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年對方向妳公司購貨,主要是現金,還是款到發貨,如果當年是現金購貨,當年妳方沒開銷售發票給對方,如果妳賬戶也沒此筆銷售收入,說明妳公司有另設..,說好聽的話:只要內部不透露出, 現在對方要妳方當年銷售發票,妳不給銷售發票是無憑無據的壹種形成妳方的真理。妳方賬戶有此筆銷售收入,妳方銷售發票傳到對方,如對方沒收到或收到遺失,這時對方要銷售發票是沒意義的,四年了妳方也是沒責任的。
如果是雙方簽定購銷合同約定:“款到發貨。”從雙方財務記賬規則來說:妳方收到貨款記,借“銀行存款”,貸:“預收賬款”- 對方全稱。如果妳方當時有開銷售發票,和產品出庫單及提貨清單記,借:“預收賬款”- 對方全稱, 貸:“產品銷售收入”- XX產品, 貸“應交稅金”- 應交增值稅 - 銷項稅額。從這妳方角度來說:妳方銷售發票傳到對方,如對方沒收到或收到遺失,這時對方要銷售發票是沒意義的,妳方也沒責任的。
收到貨款如果妳方賬戶中沒體現出這筆銷售收入,那妳方賬戶上,貸:“預收賬款”- 對方全稱發生額還存在,說明妳方當年沒有開了銷售發票。這時對方要妳銷售發票還是意義或沒有意義,是壹個問號。
反過來對方賬戶,對方貨物入庫沒有妳方銷售票據,按財會務規則記賬,按購貨合同價格預入庫,等記有關此筆業務所科目,就是對方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對方賬戶中至今還是存在妳方的“預付賬款”發生額還存在,這是妳方責任問號。
四年了,對方要妳方銷售發票,就是有銷售發票對方現在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了。
四年了,對稅務人員來說:每年審計時,對方賬戶存在這壹問題, 沒發現或發現沒提問對方,就不談到這壹方面來了。
現就可以總結了,如果妳方當年確實有開出銷售發票,沒體現此筆銷售收入,這時對方要妳方銷售發票真的太有意義了。為什麽,可能對方想揭露妳方“偷稅漏稅”的行為。因為雙方銀行賬戶和妳方的提貨清單就是鐵證法律。成為妳方“偷稅漏稅。”四年了,現在對方想妳方開當年銷售發票,不管對方銷售發票有用或沒用,妳方總是要負責任了。
如果是“偷稅漏稅”妳方不要去考慮在開新的銷售發票了或妳方有取到非法發票,開了妳方記賬那個科目對的上,開了是壹錯再二錯了,就等待對方決定吧!真的對方放不過“偷稅漏稅”該罰款就罰款吧。事實隱瞞不過的。
按妳提問,不知雙方全面內情,答也不完善;也可能答的是例題和抽象真實吧!成為交談作為妳參考吧。
不過網上提問,有的是真正得到幫助,有的是假設,有的知情想考考對方。如果是真的妳方是“偷稅漏稅”我的抽象回答是對的,妳也不會給予“懸賞分”: 如果是真的妳方不是“偷稅漏稅” 我的抽象是例題的,那妳“懸賞分”: 給予他人或不滿意。如果妳是假設的,妳就實是求是,妳向所有向妳回答者作出給予“懸賞分”: 或不滿意的決定。
總的這我認為,沒有企業從購入貨物到至今四年才要銷售發票,其中是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