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公司股東、法人之間的款項
借款形式:
公司股東或者法人的個人賬戶,經常會跟公司的公戶發生往來(借款、還款之類的)。經常被記錄在其他應收款科目,如果該科目在壹年之後還有余額,稅務部門會認為這是變相的向股東分配了股利,要求股東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
二、 關於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解讀:是否認定為“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主要看借款的用途,與企業盈虧沒有關系!借款不歸,但用於企業經營的,不適用於本規定。
投資收回:
個人股東撤資時可能以各種名目收回款項,比如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等等,不管什麽名目,都要交個人所得稅。但是交多少,要看收回投資的金額,比如:當初投資100萬,現在收回投資款30萬,跟初始投資相比,沒有賺錢,那就不用交。若收回投資款大於初始投資款,就需要交稅了。
2、轉到對方公司老板私人賬戶
收款方私戶老板有公司:
這個私戶的主人有公司,並且這次的資金流跟私戶的主人平時的資金流不匹配,付款發又不能收到發票時,稅務會認為該公司為了逃避稅收,沒有確認收入,從而用個人賬戶收款。這種情況,逃稅是要受到處罰的。
私戶為個體戶老板:
如果是與工商個體戶或者個人,發生業務交易,對方沒有對公賬戶,又是不涉稅項目,那工商個體戶或個人就不涉及交稅的問題。典型的是跟農戶或農場采購農產品,給農戶的付款壹般都是直接轉賬,農戶是不用交稅的。(個體戶可以不開立對公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