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為對象征收的壹種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屬於免稅收入的有: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1、工資、薪金所得;
2、勞務報酬所得;
3、稿酬所得;
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經營所得;
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7、財產租賃所得;
8、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所得。
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
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綜上所述:
個人所得稅是指是個人在獲得收入所得後繳納的壹種稅。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 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壹條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壹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自公歷壹月壹日起至十二月三十壹日止。